1,系統軟件;
2.支持軟件;
3.多媒體軟件;
4.交易管理軟件;
5.輔助軟件;
6.模擬軟件和控制軟件;
7.智能軟件;
8.網絡應用軟件;
9、安全保密軟件;
10,安全保密軟件;
11,系統集成軟件;
12,其他應用軟件。第五條軟件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從事軟件產品的開發和生產,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有規範的章程和嚴格的技術、生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3、企業主要負責人具有企業管理或科技管理經驗,且是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企業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從事軟件技術和產品研發、生產及技術支持服務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
5、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
6.年度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
7、用於軟件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第六條軟件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錄有計算機程序和相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
2.軟件產品的內容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範圍;
3、知識產權清晰,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4、實行單獨核算。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壹起銷售的軟件產品,應單獨核算銷售額。第七條申請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認定,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向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行署科委提出申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軟件開發生產企業認證申報表》和《軟件產品認證申報表》,並提交以下材料(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可同時或分別申請認證):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4、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企業職工學歷結構、職稱結構;
6.所從事的技術和產品的證明材料(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須提供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局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證書,或用戶的評測報告等。;技術來自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提供相關技術合同);
7.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應付及應付資金表(以當地主管稅務局審核蓋章為準);
8.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第八條市、行政區科委或高新區管委會收到申請報告及上述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予以批準。對批準的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由省科技廳頒發《軟件開發企業證書》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批準認定的軟件產品,頒發《軟件產品認定證書》。
《軟件開發企業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產品證書》是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省科技廳應當每兩年對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進行壹次復審並實行動態管理。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取消其軟件開發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取消其軟件產品資格並終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條省科技廳將認定的軟件開發企業和軟件產品在省科技信息網站www.ahinfo.gov.cn發布,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