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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全文。意見指出,根據2019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完善市場機制,不斷完善以居家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以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失能老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以信用為核心、以質量為保障、以分散為支撐。大力推進養老服務供給結構持續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提升、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得到有效滿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以下為意見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相繼出臺,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顯著。但總體上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對養老服務的需求沒有得到有效滿足。根據2019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完善市場機制,不斷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失能老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以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分散監管的服務管理。大力推進養老服務供給結構持續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提升和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顯著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的改革。

(1)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體系。制定“免責和失職追責”責任清單,制定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完善“雙隨機壹公開”工作機制,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堅持最嚴格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註冊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級平臺或者省級部門之間的數據接口;民政部門要及時下載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事後指導和監管。加快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以及其他業務範圍和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和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等信息記入其名下,並根據其業務性質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繼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和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含癡呆,下同)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免費或低價的養老服務。堅持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性質,確定保障範圍,允許其余床位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標準,所得資金將用於支持對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將符合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制定公辦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細化評估標準和遴選規則,加強合同執行監管。公辦民辦養老機構的運營者應當定期向委托部門報告機構的資產和運營情況,並及時報告突發的重大情況。(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國資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養老機構消防檢查問題。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依法盡快辦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實施養老服務業消防安全規範化管理,註重分類指導,明確建築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避難設計、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推動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糾,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利用學校、工廠、商業場所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農村敬老院、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未通過消防驗收,並於2019 19年2月底前,由省民政廳報請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處置。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意見,並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應急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4)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以減稅降費為重點。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社區內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飲食救助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等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為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5)提高政府投資的準確性。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強使用,到2022年,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發展。接收經濟困難老年殘疾人的養老機構,不論經營性質如何,均按上述老人人數享受同等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全面梳理目前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制定省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準,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人才培訓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打造壹批有影響力、有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保護。已在外地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當地開展經營活動時,不得要求其設立子公司。實施城鄉結合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若幹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的信息公開和政策引導。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和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準,加強統計監測。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現有支持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求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準等信息。集中清理和廢止各類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如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八)推動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問題。暢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綜合運用各種工具,做好支持小額貸款等政策的落實。對符合信貸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辦養老機構,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過程中金融機構違規收取手續費、評估費、承諾費、基金管理費等問題,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探索向產權清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土地、設施等資產抵押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高度規範化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組織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適當拓寬保險資金來源渠道投資養老項目建設。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優惠利率和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擴大養老服務業相關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根據企業資金回報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期權和還本付息方式,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和用品。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養老機構等回收期長的項目建設。對於項目建成後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質押擔保。允許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為債券提供增信。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項目收益債券,支持養老服務業項目建設和運營。(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落實外資養老服務機構國民待遇。境外資本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內地養老服務發展,享受與境內資本同等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的養老機構,如果獲得政府的保障對象,則獲得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將老年康復產品和服務納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展覽範圍,探索設立老年康復展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十壹)建立健全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鑒定和教育培訓制度。2065438+2009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標準。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使其掌握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鼓勵各類高等學校特別是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課程,在普通高等學校開設健康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中醫康復等相關專業。推進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建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鎮)、社區(村)開發壹批老年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為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建檔立卡就業。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加強對從事養老服務的貧困人口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引導其到養老服務機構工作,吸納從事養老服務的貧困人口就業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畢業年度新招收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就業實習補貼政策,對實習期期滿後保留率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就業實習補貼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表揚機制。研究設立全國養老服務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項目。組織開展全國養老護理員技能競賽,按規定授予獲獎者“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晉升相應的職業技能水平。開展關愛養老護理員活動,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先進事跡和奉獻精神的社會宣傳,在全社會尊重他們的勞動創造和社會價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十四)建立和完善長期護理服務體系。研究建立長期護理服務項目、標準、質量評估等行業規範,完善銜接居家、社區、機構的專業化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完善全國統壹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綜合考慮失能、癡呆、失能等情況,對老年人的能力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和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全面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和殘疾人補助制度,加強兩項殘疾人補助政策的銜接。加快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開發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被保險人提供個性化長期護理服務。(民政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銀監會、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展普惠金融中的養老金。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老年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合理設計產品,科學確定費率。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機構開發滿足長期養老需求的養老保障管理服務。支持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發展養老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適當放寬符合信貸條件的老年人依法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提高老年人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和滿意度。擴大養老金目標基金管理規模,穩步推進養老金目標證券投資基金註冊,可以通過差別化的費率安排,設定優惠的基金費率,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養老金目標基金。養老目標基金應采取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銀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促進老年人消費增長。開展全國老年產品及用品創新設計大賽,制定老年產品及用品目錄,搭建產學研協同成果轉化推廣平臺。出臺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推動在養老機構和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開展均衡營養與膳食的系統研究,開發適合老年人營養健康需求的膳食產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的膳食結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老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加強聯合執法,組織開展針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廣泛開展老年人防騙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群眾提供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線索,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及時調查核實,發布風險提示,依法穩妥處理。養老機構為了彌補設施建設資金的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根據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確保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員會、人民銀行、銀監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五,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八)提高醫養結合的服務能力。推動現有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發揮優勢互補,簡化醫養機構設立流程,實行“壹個窗口”辦理。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在進行區域衛生規劃時,要為養老機構舉辦或設置醫療機構留出空間。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根據養老機構和內部醫療機構的特點,將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範圍,完善協議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監管。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變更登記項目或者經營範圍開展養老服務。推進農村和社區醫養結合,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建立村醫參與老年人健康醫療服務的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支持家庭醫生出診,為老年人服務。鼓勵醫務人員在醫養結合機構執業,在職稱評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衛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進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壹體化發展。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設施,為居家老人提供服務。將失能老年家庭成員護理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開展養老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培訓。大力發展政府買得起、村裏用得起、農民用得上、服務可持續的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人膳食、定期探訪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創建“三社聯動”機制,以社區為平臺,以社會養老組織為載體,以社會工作者為依托,大力支持誌願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大力培育老年誌願者隊伍,加快建立誌願服務記錄制度,積極探索“學生社區誌願服務學分”、“時間銀行”等做法,保障誌願者合法權益。(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繼續開展敬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進質量隱患整改,按照問題清單逐壹登記銷賬,確保所有敬老院整改合格。加快制定養老機構安全標準和規範,制定保障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和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全國統壹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和認證制度。完善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擴大養老服務綜合責任保險覆蓋面,鼓勵居家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和養老責任保險。(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應急司、市場監管總局、銀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壹)實施“互聯網加養老”行動。繼續推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和服務推廣目錄,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壹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深入應用。在全國建設壹批“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防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提升服務體驗。利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加快全國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加強老年人身份、生物識別等信息安全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定期走訪獨居、空巢、留守老人的工作機制,積極防範,及時發現突發風險。推廣“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發揮供需對接和服務引導作用。探索公開招標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家庭、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老年人的委托,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項。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註意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良好品德,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和作用,鼓勵他們在自願的基礎上從事傳播文化和科學知識、參與科學技術開發和應用、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等社會活動。(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網絡,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建立國家老年教育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促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和師資的共享,探索教育與教育相結合的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和老年服務機構提供支持。積極探索部門、工業企業和高校舉辦的老年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和方法。(教育部、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推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四)實施貧困人口供養服務設施(養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將補齊農村養老基礎設施短板、提高貧困人口服務設施(養老院)建設標準納入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2019起,實施特困人員服務設施(養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源,支持特困人員服務設施(養老院)建設,改造提升護理床,開辟失能老人護理單元,確保所有願意入住的特困人員得到集中供養。逐步將特困戶服務設施(養老院)改造為區域老年人服務中心。(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落實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從2019起,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以獎代補,引導和幫助現有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對於因總建築面積小或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應加強物防和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的住宿場所、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室安裝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財政部、民政部、應急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老年人居家養老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納入特困供養範圍和建檔立卡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失能人員家庭,全部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進行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引導城鄉老年家庭進行老齡改造,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的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員會、扶貧辦、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和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了未編制整改方案、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未落實“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使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明確民政部門在“四同步”中的職責,民政部門將對已交付產權人的養老服務設施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使用。對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存在拖延、縮、停、不建、不付費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住房建設範圍。對於空置的公租房,可以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讓他們為社區老人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飲食救助、教育等服務。市縣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將閑置設施整合到養老服務設施中;整合轉型過程中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加快辦理登記手續。推進國有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和療養機構改革,有條件的地方加快養老服務資源整合和集中運營。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獨棟建築或建築內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搬遷方案說明、建築使用功能臨時變更說明、環評批復文件或備案回執。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者規劃滯後的,應當在編制或者修訂城鎮總體規劃時予以完善,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民政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政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出具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等合法材料申請劃撥土地。自然資源和民政部門應積極協調落實土地分配政策。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現有商業服務用地和其他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根據老齡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比例、消防驗收等用地和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建立了由民政部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工作銜接。主要負責同誌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誌要抓好落實。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對養老服務政策實施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顯著的,在安排財政補貼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選擇相關試點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並予以鼓勵和表彰。各地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加強區域養老服務資源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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