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價格認證的理由和要求;
(二)價格行為人的相關證明或者證明材料;
(三)認證事項的行為和情景描述;
(四)與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成本和采購價格有關的證明事項;
(五)記錄物品的使用程度和損壞情況,重要物品應附有照片;
(六)認證的地理範圍和生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托單位出具的《價格認證委托書》應加蓋單位公章;公民委托時應簽名並保管好身份證號碼。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價格鑒證委托書時,應當認真審查委托書的內容和要求。如果不能滿足委托書中規定的要求,應立即與委托人協商;委托的價格認證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不予受理。第三章價格鑒證程序第十壹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根據《價格鑒證委托書》載明的資料進行查驗,壹般保留被鑒證物品的錄像資料。如有任何疑問或差異,應立即與客戶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壹般不保存認證的物品。確需保留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時,可以要求委托人協助查閱本單位的有關賬目、文件和其他資料。可以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或者索取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約定鑒證工作的完成期限。第十四條受委托的價格鑒證機構認為必要並經委托人同意,可以將委托事項轉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托人。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鑒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價格鑒證資格的人員共同承擔,其出具的價格鑒證必須經過內部復核。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認證當事人有關系或者與認證有利害關系;
(二)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認證事項公正認證的。第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完成鑒證後,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價格鑒證憑證,委托人應當在送達憑證上簽字。
價格證書應包括:
(壹)認證事項的範圍和內容;
(2)認證依據;
(三)認證方法和過程概述;
(四)認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相關材料;
(六)具有價格鑒證資格的人員簽字。
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證明》應當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