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等煙草制品。第三條市、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日常工作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第四條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政府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電信、互聯網等。應定期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煙草煙霧的危害,傳授控煙知識。
5月31日(世界無煙日)的壹周為全市控煙宣傳周,集中開展控煙宣傳活動。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5月31日停售香煙壹天。第五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全市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幹預吸煙行為,為公眾提供控制吸煙的健康教育服務,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為吸煙者戒煙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六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為公眾開展社會活動或者提供購物、餐飲、住宿、醫療衛生服務、教育培訓、休閑健身等服務;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室內工作場所,電梯、樓道、餐廳等公共區域;
(三)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火車、地鐵、輕軌、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室內、室外的等候區、站臺;
(四)幼兒園、中小學、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活動或者服務的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五)文化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和室外觀眾廳,以及表演藝術和比賽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禁止吸煙場所。
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規定,本小區電梯、樓道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居民和業主應當遵守。第七條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設立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
單位根據需要在本單位的禁煙場所劃定吸煙區的,吸煙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主要通道,並設置明顯的吸煙有害健康的引導標誌和警示。第八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該場所的控制吸煙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在符合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禁止吸煙標誌應當包括監督管理部門和投訴電話;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放置帶有煙草廣告的吸煙用具和物品;
(四)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勸阻吸煙者;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承包人和承租人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統壹管理。
鼓勵相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利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第九條在禁止吸煙的場所,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職責的,任何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第十條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公務活動,不得提供煙草制品,不得放置帶有煙草廣告的吸煙用具和物品。第十壹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控制吸煙的監督和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的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服務的場所和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進行監督管理;
(四)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各類文化藝術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教育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和健身場所的監督管理;
(八)民航、鐵路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交通、室內外候車區和站臺的監督管理;交通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火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候車區、站臺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除第1至8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管理。
單個建築物內有多個禁止吸煙場所且依照前款規定屬於兩個以上部門監督管理的,由根據該建築物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主要從事的經營服務活動確定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難以確定主要經營服務活動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壹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