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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訴訟請求模板

法律分析:

1.為規範大良區總商會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大良區總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選舉工作,接受區社會工作局辦公室的監督。

3.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4.本會的換屆選舉由上屆理事會進行。新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的人選,由上屆理事會在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或會員代表單位)意見後,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由上屆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選舉產生。如果上屆理事會未能按要求產生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候選人,上屆理事會應在協會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

5.本協會的選舉應是平等的(或有差別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妳可以投票贊成或反對正式候選人,也可以選擇另壹個人,也可以棄權。

六、換屆選舉時,監票人、計票人、計票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計票人。

7.表決前,原監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確認成員(或成員代表)資格、核實成員人數,認可會議的有效性。理事會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進行。

八、如投票,投票前,監票人應當眾開箱密封。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計票人先投票,然後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結束後,大家要打開箱子,當場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並做好記錄。每次選舉投票數超過選民人數的無效;等於或少於選民人數。每次投票選出的人數超過規定的應選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規定的應選人數。如果選票無法識別,則作廢,作廢的選票計入總票數(比如以舉手表決的形式,監票人和計票人共同統計人數,填寫投票統計表)。

九、計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計票人簽字確認,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並在會後報社區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被當場密封以供檢查。

十、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XI。本會的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選舉產生。

十二、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不得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董事的變更和增加

(壹)本理事會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的,委托單位可選擇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理事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成員宣布。

(2)協會可根據會員(或會員代表)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加理事。如增加理事,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秘書處召開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公告。董事的增加可以以溝通會的形式進行。以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或會員代表)單位公章或簽字。

十四。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的變動和增補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和監事單位可選擇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成員宣布,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機關備案,同時抄送業務指導單位。

15.行長(法定代表人)和監事會主席的變更。本會會長、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監事的,會長、監事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報告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會長單位報告後30日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提交會員大會改選會長、監事。會長和監事會主席選舉產生後,協會應當在會後30日內將變更會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有關材料報送登記機關,並將登記機關的審批結果抄送業務指導單位。

十六、登記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章程或者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罷免的理由。理事會收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罷免提案後,應當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動議罷免被罷免的負責人。被提議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就罷免動議進行申辯,也可以書面申辯。罷免案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七、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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