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分割的環境治理模式,環境治理的重點壹直是城市和產業,農村環境治理基本是“垃圾被風吹走,汙水被蒸發”的局面。
2.大多數法律法規是為城市環境保護而制定的,農業和農村汙染的檢測、控制和保護體系尚未建立。
3.與城市專門的環保機構相比,農村環境治理機構不健全,基層環保力量嚴重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
4.農村環境治理長期投入不足,導致農村環境基礎設施薄弱,農村基礎設施嚴重不足。
“城鄉共治”是構建統壹環境治理體系的核心。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環境治理迫在眉睫,加快構建城鄉壹體化環境治理體系的核心在於“城鄉共治”。具體措施如下:
第壹,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1.建立統壹的確權登記制度。
堅持資源公有制和產權合法,明確界定所有國家空間內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所有自然生態空間,如水、森林、山脈、草原、荒地、海灘等。,將進行所有權登記,逐步劃定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的界限,劃定全民所有制與各級政府所有制的界限,劃定不同集體所有制之間的界限,促進所有權登記的法制化。
2.建立清晰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
列出權利清單,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產權的權利。處理好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創新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可以促進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明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屬關系和權責,適當擴大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擔保和入股的權責。明確國有農場、林場、牧場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全面建立覆蓋全民所有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轉讓制度,嚴禁無償或低價轉讓。統籌規劃,加強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建設。
3.完善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系。
按照所有者與監督者分離、壹個部門負責壹件事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者職責,設立機構統壹行使礦藏、溪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塗等各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流轉。
4.探索建立壹個在不同級別行使所有權的制度。
對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根據資源的不同類型及其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性,研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代理行使所有權責任的制度,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壹。區分全民所有制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和全民所有制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空間範圍。中央政府主要對油氣、珍貴稀有礦產資源、重點國有林區、江河湖泊和跨境河流、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濕地和草原、海灘、珍稀野生動物物種和部分國家公園等行使直接所有權。
5、開展水流和濕地產權確認試點。
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開展水域、海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確權試點,遵循水生態系統性、完整性原則,劃分清潔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和使用量。在甘肅、寧夏開展濕地產權確權試點。
二、建立國家航天開發和保護體系。
1,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
統籌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完善基於主體功能區的區域政策,根據城鎮化區域、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不同定位,加快調整完善金融、產業、投資、人口流動、建設用地、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政策。
2.完善土地和空間用途管制制度。
簡化用地指標自上而下的控制體系,調整按行政區域和用地基數分配指標的做法。將開發強度指標分解到各個縣級行政區域,作為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約束性指標。將用途管制擴大到所有自然生態空間,劃定生態紅線並嚴格遵守。嚴禁隨意改變用途,防止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破壞生態紅線。完善覆蓋全部國土空間的監測體系,動態監測國土空間變化。
3.建立國家公園體系。
加強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改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和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設置體制。各部門,重新梳理上述保護區的功能,合理界定國家公園的範圍。國家公園保護更加嚴格,除對土著生活生產設施的改造和生態系統內的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遊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保護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加強對國家公園試點的指導,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總體方案。構建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的長效機制。
4.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系。
逐步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相關用途管制職責統壹到壹個部門,統壹行使所有國家空間的用途管制職責。
第三,建立空間規劃體系。
1,編制空間規劃。
整合目前各部門編制的各類空間規劃,編制統壹的空間規劃,實現規劃全覆蓋。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是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項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空間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三級(設區的市的空間規劃範圍為市轄區)。研究建立統壹規範的空間規劃機制。鼓勵省級空間規劃試點。編制京津冀空間規劃。
2.推進市縣“多規合壹”。
支持市縣推進“多規合壹”,統壹編制市縣空間規劃,逐步形成壹市壹縣壹規劃壹藍圖。市縣空間規劃要統壹土地分類標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和省級空間規劃要求,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明確城市建設區、工業區和農村居民點的開發邊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濕地的保護邊界,加強城市地下空間統籌規劃。加強對市縣“多規合壹”試點的指導,研究制定市縣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和技術規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3.創新市縣空間規劃編制方法。
探索市縣空間規劃標準化程序,擴大社會參與,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透明度。鼓勵試點地區整合規劃部門。由壹個部門負責編制市縣空間規劃,並可成立由專業人士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規劃評審委員會。規劃前應當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規劃的基本依據。在規劃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全文公布規劃草案,充分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規劃經鑒定委員會批準後,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並報上級政府部門備案。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和高精規劃圖紙,並在互聯網和其他地方媒體上公布。鼓勵當地居民監督規劃的實施,舉報違反規劃的開發建設行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定期聽取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的報告,並對違反規劃的地方政府進行問責。
四、完善總資源管理和總節約制度。
1.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
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的要求,把家裏的基本農田土地化,按上圖所示入庫,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外,其他建設不得占用。加強耕地質量評價和監測,強化耕地質量保護和提升。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量,嚴格落實耕地占壹補壹、先占後補、占優補劣的原則。控制和減少建設用地總量,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約束機制,調整結構,盤活存量,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劃。
2.完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管理、兩手發力的原則,完善用水總量控制體系,確保用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強省級統籌,完善省市縣三級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節約集約用水機制,促進水資源結構調整和優化配置。完善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主要通過價格和稅收手段,逐步建立農業灌溉用水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高耗水工業企業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在嚴重缺水地區設立用水定額準入門檻,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加強水產品原產地保護和環境修復,控制水產養殖,構建水生動植物保護機制。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建立非常規水源推廣使用制度。
3、建立能源消耗總量管理和節約制度。
堅持節約優先,加強能耗強度控制,完善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獎勵制度。進壹步完善能源統計體系。完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探索實施節能自願承諾機制。完善節能標準體系,適時更新用能產品能效、高耗能行業能耗限額、建築節能等標準。合理確定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並分解到省級行政區域和重點用能單位。完善節能低碳產品和技術裝備推廣機制,定期發布技術目錄。加強節能評估審查和節能監管。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逐步取消對化石能源的普遍補貼。逐步建立國家碳排放總量控制體系和分解實施機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濕地和海洋碳匯的有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
4.建立天然林保護體系。
將所有天然林納入保護範圍。建立國家用材林儲備制度。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完善以購買服務為基礎的國有林場公益林管護機制。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穩定承包權,擴大經營權,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和流轉制度。
5.建立草原保護制度。
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實現草原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戶”,規範草原經營權流轉。落實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確保基本草原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完善草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行禁牧、休牧、劃區輪牧、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強草原征占用審批監管,嚴格控制非放牧使用草原。
6.建立濕地保護制度。
將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濕地自然保護區。確定各類濕地的功能,規範保護和利用行為,建立濕地生態修復機制。
7、建立沙化土地保護制度。
暫時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將劃為沙化土地保護區。建立嚴格的保護制度,加強封閉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發展沙產業,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探索開發與管理相結合的新機制。
8、完善海洋資源開發和保護體系。
落實海洋主體功能區制度,確定近海海域海島主體功能,引導、控制和規範各類海洋用島行為。實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圍填海面積實行約束性指標管理。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禁漁制度,實施近海捕撈限額管理,控制近海和灘塗養殖規模。完善海洋監管體系。
9、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價制度,加強礦產資源認定登記和有償時間占用登記管理。建立礦產資源集約開發機制,提高礦山企業集中度,鼓勵規模化開發。提高重要礦產資源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國家標準。完善鼓勵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經濟政策。建立礦山企業高效綜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完善重要礦產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化支持機制。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
10,完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建立和完善資源產出率統計制度。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生產者落實廢品回收、處置等責任。建立養殖業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實現養殖業的有機結合和循環發展。加快建立強制垃圾分類制度。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目錄,對復合包裝材料、電池、農膜等低值廢棄物實施強制回收。加快制定資源分類和回收利用標準。建立再生產品和原材料的推廣使用制度,相關原材料消耗企業應使用壹定比例的再生產品。完善限制使用壹次性用品的制度。落實和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制定循環經濟技術目錄,落實政府采購優先、貸款貼息等政策。
五、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
1.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
按照成本與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成本評價機制,將資源所有者權益和生態環境損害納入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強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建立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調整機制,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全面實施非居民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全面實施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
2.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擴大招拍掛比例,減少非公有土地劃撥,將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彈性出讓年限和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租貸結合等方式。完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和評估體系,完善土地等級價格體系,理順土地相關出讓金、租金和稅費關系。建立調整工業用地與居住用地合理比價的有效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出讓地價水平,降低工業用地比重。探索通過土地承包、租賃等方式完善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3.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和礦業規律要求的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方式,原則上實行市場化出讓,將國有礦產資源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明確所有者、投資者和使用者在有償收購、占用和開采中的產權關系,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股權基金制度。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標準和礦產資源勘查最低投資標準。推進全國統壹礦業權交易平臺建設,加大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力度。
4.完善海島有償使用制度。
建立海域和無居民海島征收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和完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制度。
5.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
理順自然資源及其產品的稅費關系,明確各自職能,合理確定稅控範圍。加快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大到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在部分地區開展地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加快環境保護稅的立法。
6.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為支撐的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鼓勵各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繼續推進新安江水環境補償試點,推進京津冀水源涵養區、廣西九洲江、福建汀江-漢江跨區域生態補償試點,探索長江流域水敏感區流域生態補償試點。
7.完善生態保護和修復資金使用機制。按照風景林、農田、湖泊系統管理的要求,完善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化全國河流綜合整治的同時,更多用於青藏高原生態屏障、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林帶、北方防沙治沙帶、南方丘陵山區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保護和修復。
8.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制度。制定耕地、草原、河流、湖泊整治規劃,調整汙染嚴重、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的耕地用途,逐步退出基本農田中不適宜耕種、危害生態的25度以上陡坡地。建立長效機制,鞏固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成果。開展退田還湖還濕試點,推進長株潭土壤重金屬汙染修復試點和華北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