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司註銷後,股東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註銷後,股東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或自動解散後,普遍存在無部門組織清算、股東置之不理,甚至借機私分、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雖然《公司法》對公司清算及其責任作出了相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對股東責任進行了限制,但現實中的立法滯後與審判的實際需要脫節也是顯而易見的。解決這個問題迫在眉睫。本文擬結合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參考國內外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就立法和審判實踐的完善談壹點自己的看法,以求糾正。

不作為與立法現狀;

公司清算是終止公司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是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分公司剩余財產,最終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後的必經程序。無論公司是自動解散還是強制解散,都只是公司解散程序的開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結束。公司法人的最終消滅仍需通過清算程序進行整理,以清理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算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公司法人必須經過合法清算和註銷登記,才能在法律意義上終止。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當企業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法院組成清算組,對企業法人進行清理,將破產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最終消滅公司法人地位的程序。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的資產足以清償債務時的清算,包括自願清算和強制清算。該清算財產用於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剩余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清算的目的應當是保護債權人、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公司法人人格終止後,公司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能否得到清償,社會經濟秩序能否得到維護,這些都是法律上最關心的問題,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就在於此。“[1]但是,縱觀《公司法》和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公司解散後,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清算義務應當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規定,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類似的規定。從清算組的組成、權限等方面進行規定,對無視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人,沒有明確的制裁條款和責任條款。這是我們立法中的壹個重大疏漏。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對於那些被解散甚至完全退市、終止企業法人的企業債權人,人民法院如何給予最好、最經濟、最現實的法律保護。目前《公司法》側重於公司的行政管理,強調違規後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忽視了民事責任的規定,缺乏上訴權的規定,可操作性差。雖然法律可以通過規定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來懲罰違法者,但這些責任的承擔並不能彌補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清算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造成公司財產的損失和損害,甚至被清算人侵占和處分。很少有人能依法進行清算。立法中關於清算責任的規定,針對的是解散事由,從解散開始到公司最終終止,通過法定清算程序,終結已經發生的民事關系,依法退出市場。程序的設置合理、公正,但由於《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其法律法規中缺乏關於強制清算程序的相關規定,完善的清算程序在適用結果上適得其反,成為法官裁判的羈絆。導致工商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註銷公司的行政處罰措施,這些原本對違法者嚴懲不貸的行為,卻成了逃避法律不履行清算責任、逃避公司債務者的便捷途徑。公司的有限責任、法人的獨立人格和公司清算的立法疏漏,成為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障礙,成為公司股東擺脫封閉公司負擔、逃避公司債務追索的便捷手段。企業債權人通過正常的司法救濟實現債權極其困難。這對債權人不公平。對於法院來說,司法尊嚴受損,司法資源浪費。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種現象;公司嚴重營業執照被吊銷多年,甚至被註銷登記,但公司財產仍然存在,公司經營活動照常繼續,或者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終止營業後,公司股東未經法定清算而占有、處分公司財產。出現訴訟糾紛時,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壹致,有的因股東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駁回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有的上市公司和股東是共同被告,判決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被列為被告時,有的判決股東限期履行清算責任,有的判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當事人和民事責任確認上的不壹致,不僅有損司法的形象和權威,也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處理意見的分歧,法律適用的混亂源於公司立法的疏漏

以及缺乏直接適用的裁判依據。沒有公平正義,市場主體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定位的保障,統壹的市場規則就無法形成和實施,外部的超經濟強制就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和遏制,經濟行為的異化就無法得到控制和消除,公平競爭的環境就無法形成和鞏固。公司註銷前應當進行清算,這既是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商業誠實信用的要求。被解散公司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散,其職工、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這給我們帶來了思考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建立嚴格的公司清算責任,完善公司適當退出市場的程序設計。目前,理論界對主體確認和責任承擔有幾種觀點:

1,公司獨立法人表示:

根據這壹理論,無論是公司股東的自動解散,還是依法強制解散,都不是公司法人資格的自然死亡。當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公司進入解散程序,處於解散狀態,失去的只是繼續從事合法經營的權利,在清算、交易結算、被工商部門註銷之前,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公司解散和公司法人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處理公司與相對人或其他主體的法律關系時,應當是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股東不能代替公司的民事主體和訴訟地位。公司當然成為此類糾紛的合格主體,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義務違反理論:

根據這壹理論,清算是公司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其股東身份衍生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公司解散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第壹百九十二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國管局關於企業層級管理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工商字(1993)第173號)第10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可見,公司解散後,股東負有法定清算義務。除人民法院組織的破產清算外,其他情形股東應當及時組織清算。但在股東遲遲不清算的情況下,公司財產往往被股東占用或分配。即使股東未實際取得公司財產,未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債權人的債權未得到清償,或者公司財產被他人侵占、滅失,無論上述情形是什麽,

所有股東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公司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的情況下,應當將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作為適格主體,承擔其應盡的清算責任,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債權侵害說:

該理論認為應以侵權法制度理論和公司股東在清算中的不作為為基礎。直接導致其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直接追究股東的侵權責任。債權侵權是指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損害債權實現,使債權人遭受財產利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行為。[2]負責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未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和減少債權人分配的財產。債權人的損失與股東的過錯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或者未經清算,原公司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負債財產被股東占用、處分或者轉讓,但不承擔公司的任何債務。其性質與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壹樣,是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但是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侵權要賠償。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判決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賠償債權人因其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義務而遭受的損失,是合理合法的。

4、代位權理論:

根據這壹理論,公司財產是基於股東出資或認購股份的對價而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交付給公司後,通過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失去了對財產的所有權。公司取得股東交付的財產所有權後,形成法人財產權。公司和股東在法律上形成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主體。因此,股東取得公司財產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將構成對公司財產的侵害。股東未經清算而占有和處分公司財產,屬於侵權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形成侵權債務,公司有權向股東主張財產返還或損害賠償。但公司解散後,並未行使對股東的追償權,構成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作為對公司享有合法債權的公司債權人,正是由於公司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債權不能實現或有實現的危險。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權人對股東提起訴訟是代位權的正當行使。

我們認為,公司從解散到最終終止,需要經歷壹個公司依法清算、註銷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應當設立壹個具有清算職能的負責人。因此,公司作為法人在解散後但註銷前仍然存在是正確的,但與原法人有本質區別。應當是具有清算職能的清算法人,由清算負責人依法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評估、處理和清償。雖然公司法規定,當清算義務人遲遲不履行這壹法定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法律賦予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義務人進行清算的權利,旨在給予債權人更多的司法救濟,促使股東通過法律效力進行清算,以期待股東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整頓,及時清償債權人的債權。由於現行立法缺乏強制清算程序,市場信用缺失,股東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仍不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很難向人民法院提供更有力的強制措施,保證清算的順利進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實踐中,被解散公司的大部分財產和賬簿都在負責清算的公司股東手中。他們要麽換個門,開新店,要麽天天出逃,讓大樓空無壹人。法人存在的基本條件已經喪失,這樣的公司如何清算?公司獨立法人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成為不法經營者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有效手段。理想化的公司退市程序設計因立法疏漏而失去其法律規定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法官遵循公平正義的理念,采取“個案甄別”的方法,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刺破公司的面紗,根據解散後的不同情況,直接追究股東的民事責任,以堵塞漏洞,制裁違法,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宣揚法律的正義。因此,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清算責任追究立法的迫切需要。

  • 上一篇:工作中的註意事項
  • 下一篇:股權可以重復質押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