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和現代法治雖然屬於兩種不同的社會控制理論,但在中國等東方國家仍然具有巨大的積極意義。經過適當的整理和轉化,它們可以成為支撐中國法治的精神力量,至少是精神力量之壹。
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1、禮、法、仁的矛盾:禮和仁是儒家思想中的兩個基本範疇。禮是社會規範,仁是壹切美德的總和。作為儒家法律思想的兩大基石,它們與法律共存,但同時又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具體來說,禮儀是差別規則,法律是身份規則。這兩者本來是水火不容的,但在傳統社會中卻是和諧的。《中庸》說:“親殺,尊敬等。,也是禮所生。蓋儒之論窮,如親疏之別,壹日之尊卑之別。名物之制的區別在於儒家以禮為法。”孔子認為“仁者愛人”。仁是指所有的人,不分階級、種族、尊嚴、君子、小人,凡是不同於動物的,都是“人”。中國文化把人當成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格天然平等。但是,禮與仁的結合,敗壞了仁。“禮不下於庶人,刑不上於博士”,這讓平等幾乎被窮盡,也讓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面前的平等無從談起。2.人情泛濫:儒家法律思想強調禮治和德治,使法律充滿了人情,卻失去了應有的威信。自從孔子說“父藏子,子藏父”以來,儒家的法律思想就包含了私情與國法的沖突。人情就像腐蝕劑,極大的腐蝕了法律。在人情的掩護下,官官相護,任人唯親,把家庭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不守法成了情有可原的舉動,法律在“人情網”中被扭曲了3。群體取向的負面效應:儒家法律思想以和諧為最高價值目標。壹方面強調維護群體的秩序與和諧,和諧被視為壹個難懂的道理。但是,盲目的和平往往會導致表面的和諧,壹旦積怨爆發,後果就更加不可控。另壹方面,著眼於群體的秩序,往往使弱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群體秩序往往掌握在強者手中,強者往往以群體和諧的名義壓制與他們發生糾紛的弱者,沒有客觀的公權力介入,難以樹立法律威信,這也是人們厭惡訴訟的根源之壹。4.濫用自由裁量權:中國古代受《春秋》越獄的影響,司法與行政融為壹體,司法判決往往依賴儒家法律思想。傳統法律中沒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的觀念。儒家倫理作為最高原則,與法律無異,“尊德禮輕刑”,這種審判中的自由裁量具有極大的靈活性。
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內核,1。以民為本的寬仁惠民思想:儒家主張以“德治”為德治,“德”是指“德治”或“仁政”,包含著寬仁愛民的含義,強調“順民”、“惠民”的要求,這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儒家重視民間的主要原因是,壹方面,儒家更重視民間的對立,並將其作為“得天下”或“失天下”的關鍵;另壹方面,人們已經認識到,人民是統治者的財富之源,“無野人,無君子”。基於這種認識,孟子提出了“民為重,國為次,君為輕”的理論;荀子說“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以人為本”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精髓,在今天仍有積極意義。所謂法治,就是按照反映人民意誌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立法必須體現全體人民的意誌和利益,這對穩定民心、興國治國起著巨大的作用。2.註重教化的教育預防思想:儒家把為民道德教育稱為“教化”,通過教育把外在的“他律”變成內在的“自律”是儒家德治的壹個重要方面。孔子壹生都非常重視道德教育,指出“以政導之,以刑同之,以民免恥;用道德來引導,有禮貌,有羞恥心。“當然,儒家道德教育的主要內容無非是封建倫理或道德教育。只要我們根據我國當前的社會道德實踐賦予這些內容以新的含義,加強人民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對於提高我國人民的道德水平和穩定社會秩序仍然具有重要意義。3.禮法互補,道德建設與法律建設相結合的思想:儒家雖然重視德治和道德教育的作用,但從不否認法律和刑罰的必要性。比如孔子,在強調“以德導,以禮和”的同時,仍然主張“以政治,以刑和”,主張君子既要“德”,又要“懷刑”。懷了就是重視,說明他把道德和懲罰當做政治的手,兩者都要重視。儒家禮法互補、綜合治理的思想實際上揭示了道德建設與法律建設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從而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儒家法律思想中的這壹合理因素,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啟示。實現法治,壹方面要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另壹方面,要加強新時期的道德建設,使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同步進行,協調發展。4. "按自己的操守辦事”,強調加強政治家自身建設的思想:儒家主張“人治”的人治,他們已經認識到在治國的過程中,法制的實施離不開人。比如荀子說:“法不能獨立”,意思是法律要由人來制定。蒙克進壹步說:“弟子法不能自行”,法必須由人來執行。否則,“雖有良法,不為民所用,則無效。“儒家思想要求政治家不僅要有德,還要有治國理民的才能,做到“聖人在位,能人在位”。“儒家的人治思想強調了加強政治家自身建設的合理因素,對於我們依法治國,建設壹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具有啟發意義。當然,所謂素養高,不僅僅是指政治覺悟和道德素質高,還包括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高,甚至是更高的業務素質。
儒家法律思想對現代法制的影響是1。傳統的歷史性決定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傳承性:壹個國家的傳統作為活的思想存在的現實土壤,不能輕易割裂。法國哲學家達納曾說:“妳不妨逐壹考察壹些大國從誕生到現在的情況...原始人身上透露出來的感情和本質,依然出現在最後的後代身上。這是原始的花崗巖,有著和民族壹樣長的壽命。是壹個底層,讓後來的時代可以鋪開後來的巖層。”換句話說,傳統不僅是歷史上曾經存在的過去,也是歷史上存在的現在。所以,我們不僅可以在過去的歷史中追尋傳統,也可以在當下生活的折射中找到傳統。“傳統植根於社會生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國形成了深厚的歷史積澱。今天,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可以感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氣息,感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內在秩序規範在某些方面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2.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內核鑄就了其現代法律價值: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長期歷史發展演變的結果,是為適應特定的歷史需要而產生的,因而必然具有封建社會的特征,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的要求,具有壹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要求相沖突。但是,這並不能抹殺儒家法律思想中蘊含的合理內核。比如把法律與人、自然、社會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待,強調法律與倫理的結合,懲罰與教育的互補,維護人與社會、自然的和諧等等。,無疑對社會的團結和穩定,以及環境保護立法和自然資源立法具有內在價值。而且,對於儒家法律思想的內在精神氣質和品格——“仁”,蘊含著壹定的“人道主義”精神,體現了對人的重視和關懷。壹位美國學者曾評價說:“中華帝國的法律比同時代的西方法律更人道、更理性。“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應該重視這壹理念,這樣才能更加人性化,對人更加關懷。
我們知道西方法律本身也有不足之處,我們傳統的儒家法律思想也並非壹無是處。儒家法律思想經過200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深厚的歷史積澱,豐富的歷史底蘊,流傳下來,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因此,在中國的法制建設中,必須糾正“壹棍子打死”的歷史虛無主義的錯誤觀點,重新審視和辯證看待這個問題。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與沖突中發展,適應了時代的要求。正因為如此,研究儒家法律思想對於我們當前的法制建設是非常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