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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屬於什麽樣的法律?

監察法是反腐敗的國家立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主導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壹、監督權力結構

監督權力結構包括以下方面:

1,力量的方向和方式。監察權的運行具有明確的方向,並在實際過程中形成明確的權力運行軌跡,監察權的某種功能在該軌跡中起著實質性的作用並使之現實化。

2、權力的高低。監督權往往需要經過許多中間層次才能到達最終對象。這些中間時間會加強或削弱權力的力度,使權力的方向發生偏離,使監督權力的運行變得非常復雜。

3.力量發揮作用的時候。在監督權的運行中,時間因素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壹種監督權力不能在有效時間內到達客體,它的功能就喪失了,這就意味著權力的中斷。電力中斷後,要恢復需要幾倍的力量和成本,很難恢復原狀。另外,權力的運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磨損消耗,需要不斷補充。

4、權力作用的結果。監督權的有效性是以其結果來衡量的,即取決於權力作用下客體的行為符合主體目的的程度。因此,權力作用的結果成為權力結構的最終環節。

二、權力監督的內容

監督機關有四項基本權力。

1,檢驗權

檢查權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的權力。包括:查閱、復印資料;要求解釋和說明;責令停止違法違紀行為。

2.調查權

調查權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被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項調查核實的權力。調查期間,可根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暫扣查封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涉嫌單位和人員保存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三)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解釋和說明;

(四)建議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履行職務;

(5)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的存款,請求法院凍結。

3、建議權

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在檢查和調查的基礎上,就某些事項向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或者有權處理問題、改進工作的有關機關提出建議的權利。

監察機關行使的建議權,表現為提出監察建議的形式。監察建議不同於壹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監察建議無正當理由的,監察建議的相對人應當采納,並履行監察建議所要求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監督建議的適用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種情況。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有關聘任、任免、獎懲的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的監管建議。

4.決策權

決定權是指監察機關根據檢查和調查結果,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某些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監督決定有兩項內容:

1,“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

2.“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產品,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這兩項內容,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以作為監察建議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壹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他們依照本法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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