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司法、廉潔從政、廉潔奉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督建議;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根據授權,派出的監察機構依法對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並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其實這些可以被監察委員會監察的對象,都是有著特殊身份的公務員。被羈押期間,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這與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完全不同。法律只賦予監察委員會留置權,沒有賦予其取保候審的權利。
監察機關沒有批準逮捕權,不能直接逮捕,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偵查結果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中國的司法系統中,逮捕程序由兩個司法機關完成。壹般是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執行,而監察機關沒有這個行政權。
中國的監察機關嚴厲打擊中國行政機關的官員是否腐敗,並懲罰涉嫌腐敗和違反職業要求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壹)超越行政違法行為時效,或者超越刑事追訴時效,尚未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
(三)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事實簡單、清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壹並進行檢查。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在成為監察對象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單位行賄、利用影響力行賄、影響力人行賄、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截留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財產罪、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意誌貪汙犯罪。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以及相關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進行調查,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管理公司和證券濫用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人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統計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非法拘禁、虐囚、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包括瀆職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失職行為、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國家機關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商品檢驗失職行為、動植物檢疫失職行為、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失職行為、造成珍貴文物損毀和流失的過失行為。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犯罪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倒賣發票,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在商檢中徇私舞弊,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進行調查,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火災事故犯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犯罪、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危險作業犯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犯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危險品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壹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所涉及的其他犯罪進行調查,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和將假幣兌換為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簽發金融票據罪。 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士兵罪。
第四十九條工作單位在當地、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壹般由派駐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管轄;監察機關和監察專員經協商,可以按照規定移交公務員所在地方監察委員會,或者與地方監察委員會聯合調查。地方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上述公職人員線索時,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專員,協商確定管轄。
前款規定單位的其他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由地方監察委員會管轄;主管部門派駐的監察機關或者監察專員自行立案調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監察委員會。
地方監察委員會調查前兩款規定的案件時,應當將立案、留置、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等重要情況通知派駐主管部門的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第五十條監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涉及無隸屬關系的其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應當報請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法立案調查。業務申請人在立案時,應當提供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
承辦案件的監察機關認為壹並調查比較合適的,可以報請有權決定指定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五十壹條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同時又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管轄的犯罪的,由監察機關等機關按照職權分別立案,監察機關承擔組織協調責任,協調偵查調查進度、重要偵查調查措施的運用等重大事項。
第五十二條監察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依法進行調查。、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立案後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在調查司法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時,可以將前款犯罪壹並調查,並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其他屬於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通過通信方式將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由監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查。
第五十三條監察機關可以對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因公離職或者因公死亡的公職人員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對前款規定的人員,由監察機關按照其原任職務管轄的規定確定;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移交其他監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