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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的手續有哪些?

變更監護人所需的程序:

1.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

2.通過訴訟撤銷監護人後,撤銷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3.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是變更兒童監護人的前提。需要有人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監護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和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

4、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兒童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兒童監護人的決定。

首先,改變監護人的條件

首先,現有監護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是變更兒童監護人的前提條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等。,而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系密切的親屬或組織;最後,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了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決定。變更子女監護權的申請只能通過法院提出。現實生活中,孩子的撫養權是壹個復雜的問題,相關法律並不明確。所以,離婚後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壹定要做好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證據收集工作,除了現有監護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情況。這是獲得變更孩子撫養權訴訟的關鍵。

二、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指定監護人的構成要件只有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會產生。

指定監護是指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作為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監護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然屬於法定監護的範疇。指定監護只有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會產生。所謂糾紛,在未成年人是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人們因為爭奪監護權或者互相推諉而不願意做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中,是監護範圍內任何人之間的糾紛,爭議事項如上所述。

3.可以指定法定監護人嗎?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法定監護人可以指定監護人,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親屬、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朋友的規定,可以視為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序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選擇後序監護資格的最佳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被指定人不服指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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