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檢察院的法律秘書到底是做什麽的?

檢察院的法律秘書到底是做什麽的?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範圍如下:

壹、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依照第八章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其他各章明確規定的刑事案件:

1,貪汙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賄賂案件(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391條);

7.介紹賄賂案件(第392條);

8、單位受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分割沒收財產案(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1款);

2.玩忽職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65438款+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6.枉法裁判起訴案件(第399條1);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第407條);

18、環境監理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第410條);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413條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65,438+03條第2款);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414條);

28.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越國(邊)境案件(第415條);

29.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第416條,第1款);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考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案(第418條);

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第419條)。

三。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件(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我先糾正妳壹下。是檢察院,不是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範圍如下:

壹、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依照第八章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其他各章明確規定的刑事案件:

1,貪汙案件(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賄賂案件(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391條);

7.介紹賄賂案件(第392條);

8、單位受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分割沒收財產案(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1款);

2.玩忽職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65438款+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6.枉法裁判起訴案件(第399條1);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第407條);

18、環境監理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第410條);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413條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65,438+03條第2款);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414條);

28.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越國(邊)境案件(第415條);

29.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第416條,第1款);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考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案(第418條);

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第419條)。

三。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件(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第247條);

5.如果先糾正濫用,那是檢察院,不是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範圍如下:

壹、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依照第八章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其他各章明確規定的刑事案件:

1,貪汙案件(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賄賂案件(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391條);

7.介紹賄賂案件(第392條);

8、單位受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分割沒收財產案(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1款);

2.玩忽職守(第三百九十七條,第65438款+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6.枉法裁判起訴案件(第399條1);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第407條);

18、環境監理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第410條);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413條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65,438+03條第2款);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414條);

28.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越國(邊)境案件(第415條);

29.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第416條,第1款);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考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案(第418條);

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第419條)。

三。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件(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件(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件(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監督案件(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糟糕的選舉(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其次要做壹些文檔整理等。有些工作類似於其他秘書工作,但它是專業性的。

  • 上一篇:我渴望稅法培訓的經歷。培訓內容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 下一篇:江蘇公務員考試專業分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