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權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的壹項重要權力。
任免檢察官是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壹項重要職能。根據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NPC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人民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壹屆政府和兩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法院和檢察院的有關人員由權力機關選舉、罷免和任命,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賦予它們的權力。
檢察官免職的資格和理由是什麽?
法律如何規定檢察官的任免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以下簡稱《檢察官法》)明確規定了檢察官的任職資格,不僅受民族、年齡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還受專業知識、法律工作經歷等主觀條件的限制。同時也有禁止性規定,如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
由於檢察工作專業性強,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法律要求檢察官應當具有壹定的法律工作經歷。壹般要求檢察官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其法律工作經歷適當放寬。“這些只是最基本的條件。”該負責人強調,“在選任任職人員時,新任檢察官采取嚴格的考試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解雇檢察官
《檢察官法》對檢察官免職原因的規定也非常明確具體。* * * *有八種: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調離檢察院的,轉崗時不需保留原職務的,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辭職或被辭退的,因違紀違法不能繼續任職的。其中,因達到退休年齡而被解除法定職務的情況最為常見。此外,因工作變動被解除法律職務也是常見情況。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下旬召開,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批準免去壹省檢察長職務。“這位同誌免職的原因是工作調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該負責人解釋道。
辭退和開除有什麽區別?
檢察官被免職,很容易讓公眾聯想到公務員的“免職”。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該法規定了提出罷免案的主體和程序。那麽,罷免案和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罷免案有什麽區別呢?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律體系下,罷免、免職都是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免職與撤職有本質區別——免職是最具懲戒性的免職手段,只有在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過錯”,如嚴重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才需要啟動免職程序。然而,解雇壹般不是懲罰性的。辭退可以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變動、任期屆滿、退休、辭職,也適用於國家機關的非“重大過錯”行為。
檢察官免職的程序也與免職不同。檢察長是任免案的主體,其他主體無權提出。罷免案的主體除檢察長外,還應當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五分之壹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就動議的理由而言,駁回案件需要更多細節。免職案提出後,處理程序較為復雜,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壹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表決。
檢察官任免要經過怎樣的法律程序?
檢察官的任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例如,2013,12年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任免名單,涉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此外,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的本級檢察院檢察長也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如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4、10選舉產生了新壹屆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根據法律規定,這壹任命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並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據了解,批準任命的議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擬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提請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凡進入會議審議的議案,必須經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在地方壹級,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當選的檢察長人選,報上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地方檢察院檢察員也由我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不經授權批準。
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和法院院長有什麽區別?
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檢察長需要由上壹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而地方法院院長只能通過選舉程序選舉產生,這就是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的區別。法律為什麽要做出這樣的規定?
在組織設置上,檢察院之間是上下級領導關系。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還體現在享有人事權上。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過程。但是,如果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檢察長被認為不適合擔任該職務,上級檢察院也可以行使職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不批準任命的建議。
法院系統的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從實踐角度看,檢察長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不批準下級人大選舉的檢察長。“這個程序不僅僅是壹個形式上的規定,本質上是有真正的限制味道的,也體現了檢察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