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評價許可。
資質包括檢驗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第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壹)提供能夠證明司法機關判決的數據和結果;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策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三)為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四)用於社會經濟活動、公益活動的數據和成果證明;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的資格。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提供有證據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國家檢驗檢測機構的認可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可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六條CNC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規範、評價標準、資質證書和標誌樣式,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檢驗檢測機構認可應當遵循統壹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二章資質認定的條件和程序第八條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證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條申請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有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完整性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範的特殊要求。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壹)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CNCA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簡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範和評價標準》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價。技術評審包括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技術審查時間不計算在資格審查期內,資格審查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審查時間。除非因申請人整改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四)資質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審查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資質認證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行申報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