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會出現在保險合同的條款中,但他們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申請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註意,我國海商法中,只規定了被保險人的概念,沒有規定被保險人的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特有的概念,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輔助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聯方,但對保險市場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壹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也有觀點認為,保險助理成為保險中介。
在上面介紹的各種保險法律主體中,保險人的法律地位還是很明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容易混淆。保險訴訟中的混亂往往直接導致訴訟主體地位的錯誤認定。特別是在人身保險訴訟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和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時容易混淆。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註意,此時繼承人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法律後果與受益人不同。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同時,也承擔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受益人接受保險金,不必承擔任何債務。
另外,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很好理解,而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則有爭議。
保險經紀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經紀經營單位。保險直接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委托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訂立委托協議,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接受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有人認為保險經紀合同可以分為中介保險經紀合同和代理保險經紀合同。目前實務中簽訂的合同多為代理保險經紀合同。多數保險法書籍認為,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開展保險中介活動,無論保險經紀人實際接受被保險人的委托還是保險公司的委托,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上述觀點並不符合保險實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特定保險義務中的代理人。在中國,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
在保險訴訟中,必須準確區分不同主體,準確界定其法律地位,把握其在保險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