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李經緯拐賣兒童案迎來壹審判決。兩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0年和11年,並各自賠償李經緯5萬元。同月,李經緯的嫂子和表妹被拐賣壹案也有了壹審判決。
李經緯的嫂子李德聰和表妹李小蘭(化名)分別在13歲和10歲被拐。
李德聰視頻截圖
李德聰向本報回憶,1987年,她和表妹李小蘭從雲南昭通演金縣被拐賣到安徽亳州利辛縣。她以3000元被賣給壹個40多歲的男人,被迫相互發生性關系,生下壹兒壹女。李小蘭被賣給了利辛縣的另壹個老人。
李德聰說,被拐賣後,她很害怕,無法逃脫。她給家裏寫了壹封信,但是被燒掉了,只有壹封信寄回了雲南。直到2013丈夫車禍去世,她才獲得了心理上的自由。
在李德聰和李小蘭綁架案中,六名被告人壹審被判處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00元至5000元。李德聰提出的40多萬精神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出來後,李德聰很失望,已經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除了堅持精神賠償,她覺得人販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我苦了這麽多年,壹輩子都被人販子給毀了。我的家庭,雲南娘家的家庭,也被人販子搞得四分五裂。”她說。
由於我國法律不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賠償的申請,李德聰的上訴很可能再次“落空”。然而,相關法律規定並非沒有爭議。
涉及親屬的綁架年輕女孩
李德聰和李小蘭出生在雲南昭通演金縣的壹個小村莊。
李德聰對童年的家鄉印象不深。他只記得他有五個兄弟和壹個妹妹。他的家人擠在壹個木頭框架的房子裏。院子裏種了壹棵梨樹,房前有壹片水田。在家裏,他靠種植水稻、玉米、土豆和茶葉為生。
她說,因為學費不夠,她讀完壹年級就輟學了,回家幫忙,做放牛割草之類的工作。
判決書顯示,1987年,李德聰和李小蘭被同壹團夥拐賣。當時,李德聰13歲,李小蘭10歲。
“妳家窮,衣食不好。帶妳去幫人(做事)能賺錢。”李德聰回憶說,她被拐那年農歷八月的壹天,堂姐侯延勛對她說了上述的話,然後帶她去四川宜賓筠連縣玩了壹會兒,然後把她鎖起來,叫她無聊就給她找個伴。那天晚上,表哥李小蘭也被帶了過來。之後兩人被壹群人帶上了從筠連到宜賓的大巴。
“我在車上的時候,聽到我的壹個兄弟在叫我。”李德聰說她想看,有人抱著她的頭。後來被帶到宜賓,人販子給他們換了衣服,剪了頭發。他們意識到自己要被拐賣,準備逃跑,最後被帶走,坐火車去了安徽利辛縣。
李小蘭也因為類似的原因被騙出了家門。根據判決書,李小蘭說,同縣的壹名婦女劉超華說要帶她出去工作,李德聰也要去。她同意了,因為她家窮。
李小蘭說,劉超華帶她去了侯艷家,見到了李德聰。後來,他們被帶到安徽省利辛縣壹個廢棄的窯廠。
李德聰回憶說,在窯廠,她和李小蘭被選中,她也聽到了討價還價的聲音。
李德聰被接走後,又被另壹個人接走,朱(已死亡)。稱朱當晚曾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朱告訴我,他花了3500元買給我的。因為朱管得緊,我沒有報警,生完孩子也不想報警。之後就和家裏人通信,我爸媽去安徽找我。”在判決書中,李小蘭指出。
判決書顯示,許多人參加了李德聰和李小蘭的拐賣活動。
公訴機關指控,1987年9月,陳告訴侯延勛,他可以將“女孩”出賣。同月24日,侯延勛以外出工作為由,將李德聰引誘至家中。後來,侯延訓請同村的劉超華幫忙把李小蘭引誘到他家。
發現孩子失蹤後,李德聰和李小蘭的家人四處尋找。侯延訓讓帶李德聰和去找陳,但陳當時不在家,由和侯延訓帶他們去母親家躲起來。
後來,侯延訓和陳商量了交友的時間和地點。侯延訓當晚帶著李德聰和走到筠連縣大車口陣地,把兩個姑娘交給陳,陳再交給陳和鐘國芬(已死亡)。陳隨後聯系了葛,郭惠富也參與其中。
經葛介紹,將李德聰、交給何家興(已死亡),由該團夥用汽車、火車帶到安徽利辛縣,分別賣給潘(已死亡)、朱(已死亡)為妻。
“小李”買回來了
被拐到安徽時,年僅13歲的李德聰還“壹無所知”。她記得在雲南老家,因為年紀最小,大家壹直叫她“瑤妹兒”。到了安徽,大家都不叫她的全名,壹直叫她“小李”。
當潘弘文買下她時,她已經40多歲了。她沒有結婚,父母雙亡,家裏很窮。
她記得當時村裏條件落後,沒有商店,沒有電話,只有壹間間相連的土坯房。起初,她被帶到潘表姐的瓦房裏住,壹周後離開,住進壹間搖搖晃晃的土坯房。後來因為主人說弟弟讓老婆回來了,她就搬回了潘的住處——只有壹張壹米多寬的床,床旁邊有個做飯的爐子。中間只有壹個人,桌子放不下。
李德聰說,她後來聽潘說,他花了3000元買下了她。當時潘的姐姐認為她太小,想把她當妹妹養,但潘不同意,認為她是他買來的老婆,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系。
李德聰想要逃跑。“村裏人都知道本地人要娶媳婦,也不會幫她逃。我年紀小,哪裏跑得了?”她說有人威脅她,如果她逃跑,就打斷她的腿筋。
被拐賣到安徽的第三年,李德聰生下了大女兒。她說她那天要在地裏幹活,做飯,餵豬和牛。“那時候,我還是個孩子。我不知道如何撫養我的孩子。沒人幫我,沒坐月子,也沒營養。”
潘嫌棄她生了個女兒,經常和她吵架。她惡狠狠地說,妳再嫌棄她,我就掐死她,潘就不說話了。
後來李德聰又生了兩個兒子,不幸夭折。她帶著兩個孩子睡在壹米寬的床頭,被子蓋不到她全身。冬天,她冷得提不起褲子。
李德聰說,那時候她跟著潘下地幹活,幹不好會挨罵。如果潘離開家,她將被送到她叔叔家,不讓她與外界接觸。“我出去玩的時候,村裏的人看到我做的事都會向潘抱怨。四面八方的人都這樣。如果我在雨中覺得風很誇張,潘會罵得更兇。”李德聰說,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大女兒十四五歲,潘才放松了控制。
被拐三十多年,家在哪裏?
除了幹農活,李德聰還和潘壹起收破布、做爆米花,後來又到外地打工。當時她有機會逃走,但想到孩子太小,她猶豫了。
李德聰曾經想過尋死。但她想到母親去世早,所以被村裏人欺負,不忍心讓自己的孩子也受同樣的苦。“我在想,等孩子們長大了,我有力氣了,我就自由了,我就能見到我的家人了。如果我去死,我將永遠見不到我母親的家人。”她說。
那時候她沒有手機,也沒有任何身份信息。她唯壹記得的是腦子裏的壹行地址。
八歲時,李德聰的母親去世,家裏請了壹個道士念經。當時她還懵懵懂懂的,不知道發生了什麽,但她記得道長提到的老家的地址,被拐後就更記得了。
當她的孩子稍微大壹點的時候,李德聰讓人按照她記憶中的地址給她家寫了壹封信,但是沒有回音。後來她才知道,很多信並沒有寄出去,而是被潘等人燒掉了。
直到8年前,她與被拐賣到利辛縣的表妹李小蘭取得了聯系。李小蘭被拐賣到離李德聰家15公裏的壹個村子,雙方素未謀面。
李德聰說,他們見面後,既感動又激動,同時有壹種說不出的難受。“我們從小壹起長大,有相似的經歷。見面時似乎有說不完的話,不知不覺已是淩晨兩三點了。”她說李小蘭讀完了二年級,稍微識字。當時李德聰讓她寫了壹封信,最後寄回了老家。
經過書信往來,李福按照信中的地址去了安徽,找到了村子。“我們抱在壹起哭了。”李德聰說,當時她覺得自己終於見到了父母的親人,但父親有支氣管炎等疾病,她不敢和潘發生矛盾。因為雲南老家也窮,所以能在安徽吃上飯,生下孩子,是“生米煮成熟飯”。她父親建議她留在安徽。
後來父親回到雲南老家,不久就去世了。時間長了,李德聰知道了。
李德聰說,在隨後的日子裏,她經常覺得潘在“折磨”她。他不相信她,他們經常吵架。2013,潘在收廢品途中遭遇車禍身亡。
兩年前,李德聰在刷短視頻時看到了李經緯發布的尋親視頻。
“我不識字,但我在視頻裏看到了李經緯和他母親的照片,我認出了他的母親。她的臉沒怎麽變。”李德聰說,她對這個視頻贊不絕口,發了語音過去,終於和李經緯取得了聯系。在他們的支持下,她決定追查當年的人販子。
與李經緯聯系後,李德聰第壹次回到了雲南老家。以前的房子早就不見了,變成了壹片空地。村裏只有幾個年紀大的人還認得她。
她說,被拐後,她之前壹直沒有身份證。前兩年,李經緯幫她回雲南辦理了身份證。現在她在雲南無家可歸,父母早已過世,在雲南沒有房子也沒有土地。
遲來的責任和無支持的精神補償
當時,李德聰和李小蘭被綁架後,他們的家人到處尋找,並有懷疑對象,但他們最終失蹤了。
在判決書中,李德聰的堂弟李陳述,他們發現堂弟李德聰走失,找了壹天。“我的女兒李小蘭第二天就失蹤了。我們去祁連、宜賓等地找,結果發現是被拐賣的。”
李回憶說,當時通過了解,懷疑是和侯燕夫婦帶出來的。侯嚴躲了起來,李德海拒不承認,而且他還發誓。然後他們向派出所和公安局報了案。“兩年後,李經緯(原名李芳福)被拐賣。我和李芳福的媽媽去演金縣公安局報案說有幾個人被拐賣了,後來他們也報了很多次。”
李說,在1996,給家裏寫過信。他按照地址找到了李小蘭,再也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
30多年後,2022年,人販子陸續到來。
2022年6月,李德聰和李經緯回到雲南老家。
2022年5月28日,被公安機關逮捕,5月30日,陳被公安機關逮捕。5月29日,陳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8月11日郭惠福被公安機關通報,6月15日葛被公安機關通報。
2022年9月9日,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陳、葛、、郭惠富犯拐賣兒童罪,向演金縣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3日,165438+演金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23年6月16日,縣法院作出壹審宣判,認為陳、陳、葛、、郭惠富夥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2名,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認為,根據刑法適用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第二百四十條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陳、郭惠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從輕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陳、葛當庭認可被告人案件事實,屬坦白,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已超過追訴期限”的辯護意見認定,李德聰、李小蘭被拐賣後,其親屬在追訴期限內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未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訴期限限制,該觀點不成立。
對於被害人李德聰要求被告人支付精神撫慰金的意見,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刑事侵害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李德聰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對該刑事案件附加了民事判決書。
演金縣法院判處陳7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陳5年6個月有期徒刑,葛5年6個月有期徒刑,郭會富5年有期徒刑,罰金分別為5000元至3000元不等。
對欺騙李德聰的侯延勛另案處理。壹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00元。根據判決書,對於李德聰要求侯延勛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宣判後,李德聰很失望。她此前主張六被告賠償40余萬元,未獲支持。“我苦了這麽多年,我的生活被人販子毀了,我的家庭,我的雲南娘家,也被人販子撕裂了。”
目前,她已經上訴。根據上訴狀,她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壹審判決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認定明顯對上訴人不公平,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李德聰主張的全部精神撫慰金。
“在拐賣兒童罪中,相對來說,上訴人在本案中受害更大,因為買孩子的人大多是把孩子當親生子女撫養,為了傳宗接代,養兒防老。這個案子沒那麽簡單。女童被拐賣後,通常伴隨著非法拘禁、強奸、傷害、侮辱等壹系列不人道的虐待,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起訴書稱,本案被害人潘在13歲被拐賣後,將她買回家做“媳婦”。幾天後,潘強迫她與她發生性關系。面對這種迫害,受害者太年輕,買方無法逃脫。之後,她日復壹日的生活在麻木和屈辱中。
律師張誌偉告訴該報,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申請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中支持賠償的主要是犯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拐賣的話,長期出去找孩子的費用,比如住宿、餐飲、交通等。,如果有票據等證據可以支持。但這種直接損失壹般很難估計。
刑事訴訟中的精神賠償糾紛
中國政法大學反人口販賣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主任張誌偉告訴本報,在現有的訴訟制度下,刑事犯罪受害者很難找到申請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
他解釋說,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獲得的賠償主要是指犯罪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在拐賣案件中,這種直接損失是很難估計的。“拐賣案件不像偷車,損失成本可想而知。”張誌偉說,如果有賬單,法院可以支持長期家庭追查的費用,如住宿、餐飲、印刷、交通等。此外,如果受害人是因為暴力搶劫等行為住院的,其醫療費用的主張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並非沒有爭議。
官網,湖北省浠水縣某法院2012年9月24日發表論文認為,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刑事領域對精神損害賠償仍持否定態度。但犯罪是壹種嚴重給人帶來強烈精神損害的危害行為,精神損害賠償不應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領域之外。這不僅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還會造成現有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20111刊登的壹篇論文也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法律上還是壹個空白。這嚴重影響了刑事被害人權利的救濟,尤其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中,對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尤為突出。為了使刑事被害人能夠用盡救濟手段,有必要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張誌偉也認為,我國刑法領域存在“重財輕人”的傾向,對侵犯財產權益的盜竊、搶奪、打砸搶等犯罪的處罰可能更重,可能涉及賠償。但很多情況下,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處罰可能較輕,也沒有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我認為刑法的發展也與社會的發展階段有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人身權利的重視,相關制度可能會逐步完善。”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