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適用的現實問題分析——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建設工程有各種類型。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調整後的建築工程分為木工。...
建設工程法律適用的現實問題分析——《建築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各種類型的建設項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調整後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 - 2008),規範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礦山工程。按照工程行業慣例的劃分,在工程實踐中,建設項目壹般分為施工項目和專業項目。本文結合律師執業中遇到的問題,結合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規定,淺談壹下《建築法》在建設工程中的調整範圍。
壹、《建築法》的壹般調整範圍和現行法律對建設工程的調整制度
現行《建築法》於1997 11年10月頒布,並於1998年3月1日生效。本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第2款對1段中的所謂“建築活動”進行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根據建築法這壹條關於調整適用範圍的立法規定,壹般認為建築法主要調整建築工程(主要是房屋工程)的施工活動。從法律的名稱、使用的術語、涉及的主要內容等方面來看,建築法主要調整的是“建築工程”,而不是“建設工程”。根據工程行業實踐中所涉及的“建設工程”和“建設項目”,是具有不同法律含義的不同工程術語。前者的內涵和外延小於後者,後者包括除建築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法律名稱為“建築法”而非“施工法”,容易引起分歧,因此有從業者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施工法”。筆者註意到,最高法法官馮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解釋中,也提到了“建築法”的概念。
《建築法》頒布實施前後,國家出臺了壹系列關於工程建設的配套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築法和這些規範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實施,說明建築法是“皇帝”,兩部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是“重臣”,多部部門規章“互相較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是“威脅”
二、專業工程的法律調整
根據以上分析,壹般來說,專業工程屬於“建築工程”的範疇,與“建築工程”是有區別的。按照工程實踐中的習慣稱謂,專業工程包括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水利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工程、礦山工程等。從法律上講,這些項目不屬於《建築法》定義的“建設工程”。那麽,當涉及到這類項目的法律問題時,是否可以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呢?即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否包括“建築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這是我在律師執業中遇到的壹個工程法律咨詢問題。提問者說,根據建築法的規定,這部法律主要調整的是房屋建築工程,而我們公司主要進行的是公路建設。按照工程的分類,公路工程和房屋建築工程屬於不同的類別,那麽公路工程應該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還是適用公路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說,這個問題相當專業,因為它不僅涉及工程專業問題,還涉及法律問題。對於提問者關於公路工程法律調整的問題,可以衍生出另壹個問題——建築法是否適用於專業工程?
《建築法》第81條規定:“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建築工程發包與禁止分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與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公路工程作為壹項專業工程,不僅要適用公路法的規定,還要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調整的範圍突破了《建築法》中“建築工程”的範圍,擴大到“建築工程”的範圍,從條例的名稱中也可以看出。上述兩個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同時,上述兩個條例明確指出,其制定的依據是建築法。從法律上講,兩個條例調整的也是建築法調整的。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兩部法規的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兩部法規的調整。同時也是建築法調整的。
因此,關於工程實踐中專業工程的法律適用問題,雖然《建築法》的壹般調整範圍是“建築工程”,但考慮到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法律調整體系,專業工程的調整仍應納入《建築法》的調整範圍。
三。建築法的修改調整範圍和特別規定
現行的《建築法》已經實施了10多年。在這10年間,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壹些變化。在檢查建築法的實施情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也認為現行建築法的調整範圍狹窄,並在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建議修改現行建築法,以適應工程發展的實際情況,並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因此,中國現在已經開始修改建築法。在《建築法》(修訂草案)中,通過立法擴大了現行《建築法》的調整範圍。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及其相關活動。本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飾工程。”
可見,我國修訂後的《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建設工程”。值得註意的是,鑒於調整範圍的擴大,法律術語也在草案中進行了修改。比如,將現行建築法中的“建設工程”壹詞改為“建築工程”,以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範圍。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是有例外的。根據現行《建築法》和送審稿的規定,依法核定為文物保護的紀念性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搶險救災、其他臨時建設工程和二層及以下農民自建房的建設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軍事建設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建築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