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行為是法律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法律調整人的行為,同時也調整社會關系。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馬克思說:“對於法律,除了我的行為,我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
(2)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法律的規範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給出了明確的指示。
法律的內容是概括的、壹般的。
③方法反復應用。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
制定和批準是創造法律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的規範。認可是指國家對現有行為規則的認可,並賦予其法律效力。“贊同”通常有三種:(1)賦予社會中長期存在的某些社會規則,如習慣、經驗、道德、宗教、習俗、禮儀等,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通過加入國際組織、承認或簽署國際條約等方式承認國際規範。
(3)特定國家機關將具體案件的裁決加以概括,以產生規則或原則,並賦予這種規則或原則以法律效力。
3.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導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通過規定權利,法律使人們能夠獲得某些利益或自由。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義務包括義務和不作為。前者要求人們做某些行為,比如納稅的義務,後者要求人們不做某些行為,比如不盜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義務。正是因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人們的法律地位才體現在壹系列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中。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規範。
任何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但是,不同社會規範的強制性質、範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因為法律是由國家強制的。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不僅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懲罰,還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懲罰。它既表明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也表明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的。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法律制裁,觸犯了法律之後是否可以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
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可以機械地糾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比如對壹些有違法行為的罪犯進行強制性法律改造,使其違法行為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