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其他國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第七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行業。
所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依法行使公路管理職能,檢查、制止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公路規劃第九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其他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省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省道沿線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並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下壹級公路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省道規劃時,公路規劃線應避開市區。因特殊情況無法避讓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後確定,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路被確定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第十三條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公路規劃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公路建設第十四條公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十五條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實行招標投標。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範和合同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進度和費用負責。第十七條公路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拆遷和安置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並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因公路建設、養護需要占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時,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無償劃撥;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塗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第十八條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需新建或者改建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儲備土地。第十九條修建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