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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壹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管理人員。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二)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引導公民自覺學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

(三)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壹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評估指標體系,完善評估運行機制,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定期檢查和專項督導。第七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計劃的實施,推進依法執政和法治創建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典型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組織本單位和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並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基本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和使用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壹。第十條負責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機關對擬提拔任用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範圍。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計劃和教學計劃。第十壹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的司法和執法能力進行培訓和考核,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法律素質,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計劃,保證學校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和經費的落實。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和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對校長、教師的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教工作。中小學校應當確定壹名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人員,或者聘請具有壹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制副校長,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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