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婚姻的社會認同包括四個方面。"

婚姻的社會認同包括四個方面。"

人類社會對婚姻家庭制度的規定,不僅僅是因為人類作為動物有繁衍後代的需要,眾所周知,只有人類才和海豚發生性關系不僅僅是因為繁衍後代的需要[1],這也說明人類之所以規定婚姻家庭制度,壹方面是為了給繁衍後代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另壹方面也是為了約束男女的性需求,使人類的性競爭在合理的範圍內得到規範。這是英美法系提出的配偶。

配偶權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國家創造並不斷完善的。目前,我國法學界對配偶權存在不同的看法。配偶權是壹種新型的婚姻家庭權利。我國現行立法雖然涉及到配偶權的壹些內容,但只是作了壹些原則性、保護性的規定,對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較少,不夠明確具體,特別是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相當欠缺,導致賠償無從談起。但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有“二奶”和“婚外情”的情況並不少見。家庭作為構成社會的細胞,其和諧穩定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配偶權的侵害主要包括內部侵害和外部侵害;內部侵害主要體現為夫妻之間內部派生權利的侵害,而外部侵害通常是由第三者的介入造成的,這也是侵害配偶權的主要形式。因此,研究這壹領域的立法完善,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壹、配偶權簡介

(壹)配偶權的概念和特征

1.配偶權的概念在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包括夫妻之間的身份權和財產權;狹義上僅指配偶身份權。

在英美法系國家,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給予陪伴、愛和幫助的權利。[2]中國學者不同意這個定義。目前,國內法學界對配偶權的定義分歧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身份論,配偶權是丈夫對妻子、妻子對丈夫的身份權;(2)陪伴,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愛護、幫助的權利;(3)利益論,配偶權是指夫妻作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示夫妻作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獨占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4)從法律上講,配偶權是法律賦予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的配偶身份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5)性權利:配偶權是壹項民事權利。如果夫妻是配偶,就有配偶權,而配偶權的核心特征是性權利。"

壹個科學完整的定義不僅要充分反映定義所包含的內容,還要充分再現定義的本質。鑒於此,考慮到配偶權是壹種身份權,具有平等性、絕對性和支配性,配偶權是指法律賦予的夫妻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3]

2.配偶權的特征配偶權是壹種身份權,它除了具有壹般身份權的特征外,還有自己獨特的特征:

第壹,主題具有排他性和特定性。配偶權專屬於配偶,但也具體到按法律形式公示的合法配偶。夫妻關系的成立取決於法律規定的具體公示形式,即婚姻登記。只有婚姻登記後,夫妻關系才能正式確立。因此,配偶權的主體只能是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

第二,對象對等。配偶不再依賴,人格獨立的觀念得到了法律認可和廣泛認同。因此,配偶權的權利客體是以身份關系為紐帶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夫妻之間。

第三,內容對等。配偶之間的權利內容體現為配偶權的派生權利,如共同生活權、相互合作權等。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夫妻壹方可以是權利或義務的主體。比如丈夫可以要求同居,妻子也可以要求同居。因此,配偶權的內容是對等的。

第四,配偶權的期限是絕對的。配偶權的取得依賴於夫妻關系的成立,夫妻關系的喪失和解除會破壞配偶權的享有。配偶權是夫妻之間的絕對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不允許夫妻以外的任何人破壞。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他們享有絕對的配偶權。

第五,配偶權的特殊屬性。配偶權是壹種人身權,但由於人類婚姻的經濟基礎,也決定了配偶權在人身權的基礎上具有特殊的性質。即與配偶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精神財產。比如,配偶壹方去世,對另壹方的精神影響是無與倫比的。

配偶權的性質

配偶權的根本性質是壹種私權。首先,配偶權的主體是夫妻雙方;其次,配偶權調整的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是壹種公共關系;第三,配偶權的設立適用於保護婚姻中弱勢壹方的合法權益,弱勢壹方應當是動態的,不專屬於女性。

二。侵犯配偶權利的各種形式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自古以來就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無過錯方取證相當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前,我國的婚姻公示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事實婚姻,壹種是法定婚姻;《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來,不再承認1994之後發生的事實婚姻。基於類似的法律規定,侵權人只能通過規避法律規定的情形來逃避責任,這也造成了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基於法律規定的隱蔽性和局限性,侵害配偶權的形式尤其層出不窮。比如是在其他法律關系或者不違反公序良俗的關系掩護下的情人關系;定期做愛等等。

筆者認為,基於隱蔽性,侵權的手段是不斷變化的。導致侵權行為難以認定。應全面侵害配偶權的新形式,嚴格承擔刑法規定的重婚民事責任,以加強對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強制力。以防止其為侵權人采取法律手段掩蓋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三。我國侵害配偶權的立法現狀

我國婚姻法對配偶權和限制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定非常有限,僅在憲法和相關法律中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只在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配偶的權利:壹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三,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第五,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現行婚姻法誕生於改革開放之初,雖然在世紀之初修訂頒布了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兩個司法解釋,但都沒有完全擺脫時代的印記。在它們誕生的過程中,由於前蘇聯的影響,立法比較粗糙,有很多疏漏,體現在關於配偶權的規定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現行婚姻法包括司法解釋對配偶權的規定過於籠統,沒有規定夫妻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所帶來的配偶權的派生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規定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這種情況是立法者對愛情的誤解造成的。他們認為社會主義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規定了同居和貞潔的義務,褻瀆了愛情。他們認為,廢除同居義務和貞操義務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特征,是婚姻發展史上的重要進步。通過近30年的實踐,這種觀點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婚姻是男女以* * *同居為目的的結合,兩性之間的* * *與生命、精神生活、性生活同體存在。規定這兩項義務對於維護婚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尊重自然規律的表現。長期以來,這兩種義務主要受到輿論、公序良俗和人們道德水平的約束。這些約束缺乏強制力,需要公民的道德水平和內心信念來保障。

第二,現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的保護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對配偶權的保護不力。我國現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二)》兩個司法解釋對配偶權的保護、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認定、第三人對過錯方的處罰、被侵害方的賠償缺乏有效的具體規定。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只是規定了重婚的處罰,並沒有有效保護配偶的權利。如果不構成重婚罪,也會侵犯配偶權,類似情況遠不止重婚罪。我國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沒有明確規定第三人的責任和賠償,只規定了過錯方的賠償責任,第三人的責任仍止於道德範疇。

對配偶權保護不力不僅體現在婚姻法中,也體現在我國的民法體系中。比如《民法通則》對公民的人身權做了詳細的規定和各種保障,但對作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基礎的配偶權卻沒有規定,當配偶權受到侵害時也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由此可見我國民法體系的巨大不足。

作者認為自2001以來,中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迫切需要修改婚姻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進壹步完善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急需完善關於配偶權和侵害配偶權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壹規定實質上涉及了第三者對配偶權的侵害,但遠遠不夠。規定了無過錯方具有請求賠償的法定情形,但沒有請求賠償的案由。只對配偶之間的行為進行了約束,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懲罰。《婚姻法》應明確規定配偶權,通過修改該條細化過錯方責任,明確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和賠償責任。

四。立法完善

配偶權立法的缺失、過錯方及第三人對配偶權的侵害以及配偶權被侵害的救濟制度,使得侵權人壹意孤行,被侵權人怨聲載道。在法律條文上形成了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完善這方面的立法。這裏主要討論現行婚姻法體系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立法完善。

(壹)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立法完善。

第三者很難認定侵害配偶權,可以說是難於上青天。無過錯方明知第三人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權,但由於沒有符合現行法定證據標準的證據,很難認定侵權。因此,應規定第三人侵害配偶權,應以下列要件認定。第壹,也是最重要的,主觀過錯;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具有故意和主觀惡意。這裏的惡意解釋為破壞無辜壹方正常婚姻生活和婚姻生活內心感受的主觀惡意。對於以合法手段掩蓋其非法目的的,如以其他法律關系掩蓋其情人關系的,應加重其民事責任。第二,違法行為。這裏所指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第三人通過做法律上禁止第三人做的事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如同居、同居、通奸、經常性行為等。,但它們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第三,損害成果。損害結果主要包括第三人基於身份關系侵害配偶權時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精神創傷和基於身份權的財產損失。第四,因果關系。第三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關系的,前者導致後者,可以認定為因果關系。

通過以上四個要件的立法規定,可以更好地完善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認定。通過立法,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以上四個方面。壹方面可以為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起到基礎性作用,還可以起到規範人們行為的作用,體現法律評價的作用。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權賠償的立法完善。

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被認定後,立即轉入對其賠償的考量過程。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第壹部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夫妻關系的性質和配偶權的特殊性質,第三者應以賠償為主。在立法過程中,應重點對這方面進行明確的量化規定,從而發揮法律預測的作用。

第二部分,無過錯方人身權損害賠償。通常,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為了恢復被侵害的權利,侵害人身權的民事救濟首先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配偶權作為壹種特殊的人身權,具有隱私性。但由於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隱蔽性,除了法律約束的完善外,仍然需要維持傳統道德範疇的約束。

我認為,在主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首先應該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為了加強輿論監督的作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人民法院還應當對第三人侵害他人配偶權的行為予以申斥,責令其具結悔過等民事制裁。在大部分無罪的前提下,完善第三人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的立法,在民法層面全面加強對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限制,以達到法律的引導和教育作用。同時應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可以向無過錯方請求賠償,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請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第三人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無過錯方的配偶權,且過錯方對第三人的主觀認識可能發生變化,因此該請求權應區別於其他的賠償請求權。在維持婚姻關系的條件下,可以向離婚訴訟程序之外的第三人單獨提起。在兩人為侵害配偶權的第三人的情況下,應當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壹個第三人為被告的訴訟後,必須通知另壹方配偶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通過程序規範的保障,可以更有效地防止第三者對配偶權的侵害。原因在於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隱蔽性,壹方的無過錯方發現了侵害,而另壹方配偶關系的無過錯方可能沒有發現,其權益必然會不斷受到損害。為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應當采用這壹制度對其進行規範。通過以上兩方面立法的完善,可以實現法律對限制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強制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配偶權作為壹種具有特殊屬性的人身權,當第三人侵害這種人身權時,其危害越來越嚴重。有必要盡快通過立法來規範這個問題。並通過立法來約束公民在婚姻家庭範疇的行為,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來盡可能避免“第三者”的出現——因為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可動搖的基石。

  • 上一篇:濟南市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
  • 下一篇: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