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增加對老齡事業的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留存部分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養老項目。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向老齡事業捐贈。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工作。
社會組織應當在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發揮作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工作。第七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助老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敬老、助老、助老的社會風尚。第八條青少年組織、家庭、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開展尊重、贍養、扶助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年度考核。
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第十壹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是敬老節。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再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贍養老年人,並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低收入、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支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力所能及或者有害其健康的勞動,以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
贍養人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安慰老年人,尊重他們的意願,滿足他們健康的精神文化需求。對與他們分開居住的老人,贍養人要經常看望和問候。第十四條。贍養人可以依法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簽訂贍養協議應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老年人可以與贍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承擔老年人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第十五條老年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經濟資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失業或者其他原因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要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哄搶、轉移、隱匿、毀棄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