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由哪些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提前完工獎勵條例
為了縮短建設周期,加快建設速度,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基本建設和改造計劃的建築、安裝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有提前竣工要求的,可實行提前竣工獎。
2、提前竣工,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各類工程已按設計或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技術要求完成,並經檢驗合格,達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標準。
(2)住宅等非生產性房屋建設,主體工程及其附屬工程,以及通風、電梯、室外管線、道路等工程已全部完成,水、暖、電、氣、路全部接通,達到使用標準。
(3)生產性(含科研)建築施工,土建、水、暖、電、氣、衛生、通風、室外管道工程,以及作為建築壹部分的起居室、控制室、操作室、煙囪、設備基礎等工程已全部完成,達到標準,具備技術設備交付安裝條件。
(四)施工現場,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的暫行規定》,進行清理。
(五)按照設計或施工合同的規定完成綠化任務。
3.對有提前竣工獎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應在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合理工期(註明開工、竣工日期)和保證工程質量的獎罰辦法。合同規定的工期,合同任何壹方不得隨意變更。因客觀原因需要縮短或者延長工期的,應當由合同雙方依法變更。
4.確定合理的工期,應當以城鄉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補充規定》和《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實施細則》為依據。對未列入國家和市工期定額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協商確定工期,並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
5.獲得提前竣工獎的工程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早於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從因提前竣工而節省的經濟效益或者投資中向工程承包單位支付獎金;由於工程承包方的責任,造成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延誤的,工程承包方應從自有資金中向建設單位支付罰款,罰款不計入工程造價。
6.提前(或延期)完工每壹天的獎(罰)金額不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獎勵和罰款的比例應相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3%。
誰負責工程的安全施工?
施工企業的法人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範圍,並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