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法解釋新增調整了22個罪名,將於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兩高”的司法解釋是根據法律賦予的司法解釋權履行職能。主要是嚴格規範司法機關對具體犯罪行為統壹確定罪名。司法解釋規定的罪名是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確定的,符合科學準確反映所規定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盡量簡明概括的基本原則。
司法解釋補充14新罪名。這些新型犯罪中,有壹些是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如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組織殘疾人和兒童乞討罪等。還有壹些是經濟生活中新出現的犯罪形式,如虛假破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等。本次司法解釋在刑法相應修改的基礎上,明確了罪名。
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對過去認定的8個罪名進行了修改或調整,重新表述,包括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被取消,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由原來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到“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這樣,我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包括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兩大類,涵蓋了各類自然人,法律規定更加嚴格。
新的和調整的費用
司法解釋補充確認新增罪名14個,包括: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虛假破產罪、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和金融票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
調整了8個罪名,增加了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增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增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增設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增設非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增加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非法拆借和用客戶資金在賬戶外發放貸款罪;增設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增加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頒發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文件編號:法釋[2007]16
發布日期:2007-10-25
實施日期:2007-10-25
(2007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
通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確定的犯罪的補充規定》已於2007年8月27日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5438+065438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認定人民法院以《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
刑法條文中的犯罪名稱
第134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二款)強令非法冒險作業。
第135條(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條)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16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條)違反規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第1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條)虛假破產罪
第163條(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條)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賄賂公司、企業職工罪)
第169-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
第177-1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1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二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被取消)
第185-1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
第185-1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二款)非法運用資金罪。
第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非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
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賬外非法借貸客戶資金發放貸款罪)
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
第262-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創設*罪。
第312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條第二款)過失毀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399-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仲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