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講,委托他人口頭簽訂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另壹方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合同另壹方不認可,就會涉及到如何證明委托權限的問題,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通常情況下,授權應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更方便。
法律條款參考:
民法通則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
在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只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造成的行為後果。
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未經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變更委托事務,不得將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壹個基礎,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於代理的壹般規範。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壹致。委托合同調整的只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基於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壹般來說,只有在必要時(如行使或履行某種權利義務,實施某種法律行為,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時),壹方才能通過訂立委托合同來解決問題。
因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所以在選擇受托人時,委托人總是選擇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有壹定業務能力、專業知識、信譽好的人。
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嚴格的個人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轉委托給他人。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代理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委托人與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受托人對某些委托事務的處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以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
委托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還有非法律事務,比如委托去醫院看望病人,生日會上念生日祝福語,抄寫手稿,順便拿東西。
但委托的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某些具有特定個人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和相互信任,大部分合同都是免費的。而壹些復雜的法人之間或者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對履行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壹般是有償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償性質時,應當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報酬與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向受托人支付的必要費用區分開來。後者不是合同中的對價關系,所以不表現委托合同的報酬。
5.委托合同是壹種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壹旦成立,無論是否無償,雙方都需要承擔壹定的義務。如受托人主要有處理委托事務、報告和轉讓委托事務權益的義務,而委托人主要有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費用的義務,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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