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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受害者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

受害者是犯罪者(加害者)的親屬。如果有犯罪和罪犯,必然有受害者和受害者作為產物和對立面。在刑法中,受到各種犯罪行為傷害的人被稱為被害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受害人應該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對被害人中的潛在被害人進行了探討。

潛在被害人是指根據被害人學中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分類的壹類被害人。比如根據被害人的性別,可以分為男性被害人和女性被害人;根據年齡特征,被害人可分為少年被害人、青年被害人、中年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根據犯罪性質,被害人可分為暴力犯罪被害人、財產犯罪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等。根據被害人在犯罪和被害過程中的地位和責任,被害人可以分為完全不負責任的被害人、責任小於加害人的被害人、責任等於加害人的被害人、責任大於加害人的被害人、對被害人負完全責任的被害人。

所謂潛在被害人,是根據被害人是否被害或可能被害而劃分的壹類被害人。這種被害人是相對於已經被害(或者已經被害)的被害人而言的。所謂被害人,是指受到某種犯罪行為侵害,並因此受到傷害的被害人。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遭受了這種侵權的結果,現在都可以稱為受害者。潛在被害人是他已經具有某種被殺害的可能性、因素和條件,但尚未被殺害的事實,即他實際上沒有受到某種犯罪行為的侵害。換句話說,是指沒有受到犯罪危害,但可能成為犯罪行為受害者的人。這類人的特點是:第壹,已經具備了可能被殺的因素。比如容易暴怒,無法理性控制自己感情的人,貴重物品或錢財被曝光的人,輕佻又愛過分打扮的女人,缺乏生活經驗,容易輕信的人等等。第二,他們所處的環境和外部條件使他們容易受到犯罪的傷害。比如夜行、獨居、社會秩序不好、生活在犯罪環境中或與犯罪分子同行或經常接近犯罪分子的人。前壹種潛在被害人在主觀上已經具有可能被害的因素,後壹種是他的客觀條件使他有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的對象。因此,有人稱潛在被害人為國家被害人。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此類被害人雖未涉及,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確實存在。正是因為潛在被害人本身或其外部條件具備上述因素和條件,才可能被害,從而隨時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的目標。如果消除了這些因素和條件,就不可能被殺死;如果這些因素和條件繼續存在和發展下去,殺人的結果遲早會發生。因為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僅是由犯罪人的主觀因素決定的,也是由某些客觀因素中相應的外部條件決定的。只有主觀因素或只有客觀因素和條件,犯罪行為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犯罪行為都是犯罪人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對於犯罪人來說,被害人的有利於犯罪的因素,即被害人的主要原因,是其犯罪行為的客觀因素或條件。許多學者指出,被害人本身往往具有“誘發”犯罪的因素。沒有被害人的“參與”和“誘導”,很多犯罪行為不會或不會輕易發生。正因為如此,壹些受害人也會對犯罪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只是責任不同而已。這種觀點的出現是針對過去人們只把加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主體,把被害人作為被動承擔犯罪後果的客體的觀點。過去那種觀點忽視了被害人的能動作用,沒有研究加害人與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的動態關系,而只是把這種關系看作靜態關系。實際上,這種觀點脫離了對事物發展壹般規律的認識,沒有完全反映事物的本來面目。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被害人的主要殺人原因並不是為罪犯的犯罪行為辯護,更不是為罪犯開脫。而是通過對被害主要原因的研究,尋求被害的壹般原因,從而找到預防被害的正確途徑和方法。在預防受害中,受害前的預防比受害期間和受害後的預防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因為被殺之前的預防是防患於未然,而被殺期間和被殺之後的預防是被殺期間和被殺之後進行的預防活動;雖然有積極意義,但是被殺的事實已經發生了;犯罪行為給他造成了壹些傷害。在這種場合,受害者只能采取壹定的措施或減少傷害,或吸取教訓。所以被殺前的預防是最重要的被殺預防,可以讓更多的人避免犯罪的危害。潛在的受害者在被殺死之前是預防的對象。

正是因為潛在的加害人本身或其生活環境已經具備了可能使其遭受犯罪的因素和條件,他們比正常情況下的人受害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比如,根據我們的調查數據,在同等條件下,潛在受害者被殺的可能性是其他人的4倍。因此,潛在受害者是受害者預防的重點對象。正因為如此,防止潛在受害者被殺害對預防犯罪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對潛在受害者的預防越早越及時,他們被殺害的可能性就越小。當兩個人因為壹個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或加害者。因為壹旦沖突升級,可能會發生暴力犯罪,施暴者會成為加害者,而遭受暴力的攻擊者必然會成為受害者。而如果這種沖突的強度和頻率逐漸降低;當沖突平息後,暴力不可能發生,謀殺也不可能發生。

潛在的受害者不是壹成不變的,他根據時空和條件隨時變化。這種轉化有三種可能:壹是潛在被害人可能轉化為正常人,即可能被害的因素已經消除。被打死的可能性很小(意外除外);其次,潛在被害人可能轉化為被害人(真實被害人),即潛在被害人因素的存在和發展,導致真實被害結果;第三,潛在的受害者在壹定條件下也會轉化為加害者。因為在壹些犯罪中,之前很難確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尤其是在雙方矛盾糾紛引發的犯罪中,雙方都有可能成為加害人或受害人。這裏起重要作用的是實力對比,性格特點,外部條件。強者往往成為加害者,弱者往往受害。

目前,犯罪預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涉及潛在被害人的案例很多,但這方面的實證和理論研究很少。嚴峻的被害現實向我們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如何減少社會上的犯罪被害現象?顯然,減少犯罪就意味著減少受害,反之,減少受害的可能性就意味著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預防犯罪和預防受害互為前提,不可分割。可以斷言,僅僅通過阻止犯罪者是不可能達到最佳預防效果的。只有預防犯罪和預防被害相結合,才是減少犯罪和被害的根本途徑。例如,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踐中,人民調解在預防犯罪和被害方面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人民調解很好的解決了很多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不僅避免了很多惡性案件的發生,也讓很多潛在的受害者變成了正常人,也就是避免了被殺。因此,研究潛在被害人對於維護社會穩定、預防犯罪、防止被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潛在被害人和普通被害人壹樣,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各種類型。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研究潛在的受害者。因為不同類型的潛在受害者有不同的特點。只有研究不同類型潛在被害人的特點和特殊性,才能真正把握潛在被害人的壹般特征,同時才能采取符合其本質特征的預防措施,從而將壹般預防措施和特殊預防措施結合起來,達到預防其被害的根本目的。

還有各種劃分潛在受害者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不同類型的潛在被害人。本文主要將最嚴重、最常見的犯罪行為按其性質進行分類,分為暴力犯罪潛在被害人、財產犯罪潛在被害人、性犯罪潛在被害人等主要類型。

暴力犯罪的潛在受害者

暴力犯罪壹般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強奸(包括作為財產犯罪的搶劫和作為性犯罪的強奸)。所謂暴力犯罪的潛在被害人,是指那些有可能或易受暴力犯罪侵害但未受到侵害的人(包括法人)。這裏主要指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潛在被害人。暴力犯罪中,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大致有兩種情況:(1)加害人與被害人發生矛盾糾紛,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發生是雙方矛盾糾紛發展的結果;(2)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關系。行為人傷害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的地位和條件阻礙了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為了達到犯罪的目的,犯罪人只是把被害人作為障礙來獲得殺人的結果。日本學者宮澤廣壹將被害人的殺人原因分為三種:壹種是應受譴責的殺人原因;第二種是可以譴責的謀殺的主要原因;第三是不能被譴責的謀殺的主要原因。應受譴責的殺人主要原因是指直接促使行為人產生殺人動機的原因,如無端攻擊、侮辱、挑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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