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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的決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障公民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決定。第二條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全面開展公益訴訟。第三條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財產保護、英雄烈士保護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大數據安全、互聯網侵害公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公益訴訟案件。

與軍事檢察機關合作開展涉軍公益訴訟。第四條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證據、核實情況:

(壹)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法案卷;

(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任命書;

(三)詢問行政機關有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四)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其他證據;

(五)就專門性問題咨詢專業人士、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

(六)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檢驗、測試和監測;

(七)檢查物證和現場;

(八)其他必要的調查方法。第五條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阻撓調查核實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不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協助調查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二)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幹擾、阻礙檢察人員調查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控制、強行帶離現場等措施;

(三)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對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哄搶破壞偵查設備、聚眾圍攻等方式幹擾、阻礙檢察人員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檢察機關應當規範公益訴訟前檢察建議的辦理程序、跟蹤監督、效能評估和訴訟銜接等程序。第七條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除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外,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

經建議單位同意,公告送達檢察建議書的書商可以在檢察機關、建議單位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公告送達。第八條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檢察建議的采納和落實情況:

(壹)對虛假整改和糾正違法的問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不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案件提起公訴;

(二)就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反映的行業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三)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註度高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公益訴訟案件,在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同時,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檢察公益訴訟,協助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依法支持和配合檢察公益訴訟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進行整改,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必要時,可以邀請檢察機關進行聯合調查和檢查。

行政機關采取分階段整改措施的,應當及時書面回復各階段的整改情況。情況緊急,如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行政機關書面答復的,應當附相關證明材料。

已經履行職責或者不違法行使職權、行政不作為的,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供信息、說明情況。第十壹條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有正當理由的除外。第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完善和規範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管轄、審理、判決和執行程序。第十三條檢察機關應當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難以認定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意見、鑒定意見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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