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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壹門新興的法律。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關於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即調整商品生產、流通、資本流動、信用、結算、稅收等法律關系和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其範圍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參見國際貨幣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等等。國際經濟法是研究這些方面的獨立法律部門。

隨著現代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的發展以及由此引起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深刻變化,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國際稅收等方面也出現了新的復雜的法律問題。,傳統的法律部門制度有了新的突破。國際經濟法反映了這壹新的突破,成為現代法學領域的壹門新學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引起了各國法學界的廣泛關註。綜合來看,各種學說可以分為兩派:這種觀點是基於傳統的法律分支理論,從純理論和概念出發,嚴格遵守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見國際法),不包括國內法規範。其代表人物是英國的G. Schwarzenberg,他曾將國際公法的特殊分支列舉如下:國際代理法、國際航空法、國際勞動法、國際經濟法。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特殊部門,是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開發、物的生產、流通和消費、貨幣和金融、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實體的組織和法律地位的規範”。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他將國際經濟法分為兩類法規:壹類是關於國家間經濟活動的規範,如貿易條約、易貨貿易協定、政府間貸款協定、支付協定、無力支付國家以及其他履行擔保義務的公共契約。壹是關於國際經濟體系的法律。國內法應被排除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領域之外。

日本的金澤義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為了解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的矛盾,從國際經濟整體的立場上形成的國際法律秩序,即由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調整來約束國際社會中經濟活動的國際法,即條約的總和。這些不僅包括國家之間的規範,還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的規範。它不僅包括國際經濟控制法,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還包括更廣泛的國際經濟協調與合作規範,如《聯合國憲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因此,國際經濟法壹般應理解為包括規定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活動的規範。

日本橫川真壹也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主要通過條約規定國際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他說,任何以國際經濟合作的平衡發展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穩定為目的而形成的法律體系都是國際經濟法,是由國際條約和其他以條約為基礎的體系構成的。至於國際投資法律制度,他認為屬於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的國內法,也屬於兩國和多國之間的國際法。它具有流動性的特征,應該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之外的壹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簡而言之,這個學派把國際經濟法理解為“經濟國際法”。中國也有持這種觀點的國際法學家。美國的m·卡茨和k·布魯斯特也提出,要克服傳統法學研究的片面性,強調打破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比較法的孤立界限,註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相互滲透,全面以個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壹切國際交易和關系的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交易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兩類法律規範:壹類是涉外關系法,如國內法(公法和私法)、國際私法和兩國間的條約;壹個是國際行政法,比如多邊條約。

其他如美國的W.G .弗裏德曼、A.A .托羅斯、A.F .洛溫菲爾德、奧地利的A .韋德羅、德國的g .埃勒、日本的櫻井康夫等都傾向於這壹觀點。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或“獨特的法律秩序”,不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既包括國際法規範,也包括國內法規範。

在中國,也有壹些學者持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無論從其產生和發展的必然性,還是從其自身的特點來看,都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內容不能用國際法來概括。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屬於經濟法的範疇,它和國內經濟法壹樣,都是基於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和資本輸出的增加,各國壟斷資本從控制國內市場發展到超越國界形成國際壟斷聯盟(如國際卡特爾、國際托拉斯),從而在經濟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場。在激烈的爭奪原料產地、銷售市場、投資地等方面。,為了實現力量的平衡,* * *與世界各地的人簽訂了各種協議,這些壟斷聯盟實現了暫時的妥協和利益共享。雖然這些只屬於民間協議的性質,但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和壟斷資本的結合開始幹預和控制國際經濟。在這裏已經可以看到國際經濟法的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壹方面,資本主義世界面臨著戰爭遺留的各種問題,如資本主義世界的物資極度短缺,戰後歐洲經濟復蘇中與美國援助有關的安全問題,特別是戰後即將到來的生產過剩和防止資本主義世界經濟蕭條和恐慌。作為從國際範圍解決這壹問題的對策,在國際經濟領域產生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國際的還是國內的,都取得了驚人的發展,如《聯合國憲章》中關於發展國際經濟、保證成員國貿易自由和公平待遇的條款,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布雷頓森林協定(見《國際貨幣法》)、各種區域性經濟組織條約以及各國間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等。另壹方面,由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形成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導致了統壹的、包羅萬象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解體和兩種經濟制度的對立。同時,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發展,加速了殖民體系的崩潰,第三世界國家紛紛獨立,成為國際政治中的新生力量,直至發展成為經濟上反對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的集體自力更生的對抗力量。這樣,“南北問題”(發展中國家與工業化國家之間)、“東西問題”(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南南問題”相互交織,相互糾結,相互依存,形成了復雜的國際經濟關系結構。這種新的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不僅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而且使其在本質上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例如,發展中國家的“南南合作”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逐步取得勝利(見《國際經濟法》),促使聯合國大會制定和通過了壹系列宣言、決議和區域協定,從而初步奠定了國際經濟法律新秩序的基礎。比如1962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1974《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1975和1979《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和歐洲* * *。《銅出口國政府聯合委員會憲章》和《安第斯條約》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增添了新的內容,如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和信用領域維護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限制跨國公司的行動,反制和沖擊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又如,發展中國家基於發展戰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的原則指導下,制定了各種發展對外經濟、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法,如《外匯管理法》、《對外貿易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稅法》等,也成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現代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重要原則。

因為國際貿易、投資、信貸和其他經濟交流不僅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國家之間和人民與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有大量的人與人的交流。它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已經不能由傳統國際法或國內法的單壹分支來解決,這使得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的相互滲透和互補越來越引人註目。這樣,壹個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規範在內的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龐大而獨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產生並不斷發展,反映了國際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無論是其法律行為的主體、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還是所包含的法律規範,都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因此國際經濟法也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內,國際經濟活動由於主體不同,往往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形成各種相互關聯的復雜結構。因此,國際經濟法既包括國際法律規範,如條約、協定和國際慣例,也包括國內法律規範,即涉外經濟法。在處理壹個具體的國際經濟問題時,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相關規範往往需要相互補充才能實現其法律效力。例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美國國內法中的適用是建立在美國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基礎上的,即美國企業只有在與美國有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才能在中國申請投資保險(見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因此,不了解與之相關的國內法規範,就很難理解與國際經濟相關的國際法規範的含義;同樣,不了解國際法的相關規範,也很難充分理解與國際經濟相關的國內法和規範的含義;不能單方面和孤立地探討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

整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的規範,形成統壹的法律體系,是跨國經濟活動多樣性和復雜性的客觀反映。這就決定了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的特點,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情況不僅在國際經濟法中有,在國際海商法中也有,國際海商法就像自然科學領域的邊緣學科,或者叫交叉學科、綜合學科壹樣,是通過融合國際法和外國國內法兩種規範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作為上層建築,法律必須適應總體經濟形勢,必須是總體經濟形勢的反映。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必須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國際經濟關系結構復雜的客觀現實的反映和經濟發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也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運用綜合的方法探索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擺脫傳統法學學科和純概念的羈絆,開闊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新的法學研究領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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