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助醫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接待需要院領導陪同的客人,並根據情況制定接待計劃;負責醫院領導秘書的工作;負責醫院領導的工資福利發放等日常事務;負責管理和使用中級人民法院印章、黨組印章和院長印章。
2.負責召集、組織、記錄、編輯院長辦公會議、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紀要;監督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的有關決定和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
3.負責醫院領導閱批文件的接收、登記、報送、傳遞、分流、轉發和反饋處理;負責接收、發送、傳遞和保管機密文件;負責接收和發送清晰和保密的傳真和電報;負責打印行政文件和訴訟文件。
4.負責全院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協調安排,制定工作計劃,安排會場,參加會議。
5、負責管理本院的保密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保密工作。
6、負責與市人大和全國人大的聯絡工作;督辦市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和來信來電;督辦上級黨委、人大、政法委和上級法院交辦的相關調查處理文件。
7、負責與執法監督員的聯絡。
8、負責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決定和相關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實。
9.負責外事活動安排、外事接待和出境申報。
10,負責我院圖書、報刊的訂購、管理和發放。
11,負責對外新聞發布,組織協調我院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協調、考核全市法院新聞宣傳工作。
12,負責市法院檔案工作,整理市法院大事記,指導市法院檔案工作。
13,負責市級法院槍支彈藥管理,指導市級法院槍支彈藥管理工作。
14,負責市法院服裝工作,指導市法院服裝工作。
15,負責市法院車輛管理,指導市法院警車管理。
16,負責市級法院經費管理和訴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指導市級法院訴訟費管理工作。
17,負責市法院通信保障工作及通信工具的管理維護。
18.擬定並組織實施市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
19,負責醫院的安保工作和愛心委員會的工作。
20、負責全市法院幹部值班室、接待室和幹警值班的管理、調度工作。功能:
指導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協助縣(市)、區黨委做好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全市法官等級評定和晉升工作,辦理法官考核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警察警銜的審定;
負責我院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
負責人民法院設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
負責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
指導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統創建模式表彰和立功活動,督促人民法院獎勵條例的實施。
(1)組織人事部門
負責我院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
負責和協調全市法院機構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院機構改革,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機構改革。
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和調整醫院內設機構和職能,辦理縣(市)、區人民法院設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
負責全市法院的人員編制總量、人員結構、領導職數、職位配置和人員統計;
負責本院幹部的任免、職級晉升,本院及事業單位幹部的考核、聘任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
辦理本院的調配、調動、辭職、辭退、退休、工資、福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工作;
審核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負責本院人事檔案的管理,辦理檔案材料的移交、審核、登記、歸檔;
負責我院聘用人員的考試、政審、報審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的人員招聘工作;
負責我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
辦理我院省市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和個人收入申報;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2)法官管理辦公室
辦理院黨組對縣(市)區人民法院院長的管理,協同縣(市)區黨委對縣(市)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管理、考核和任免;
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執行員、書記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辦理全市法院補充人員的審批;
辦理縣(市)、區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級、晉升和撤銷;
組織市法院系統新任法官資格考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法官,公開遴選系統內法官;
辦理司法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和交流;
審核並報縣(市)、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評定晉升警銜;
辦理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評定、警銜晉升和業務培訓;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人事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
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3)教育和培訓部
1,指導全市法院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指導全市法院貫徹執行《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
根據《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辦理全市法院年度表彰、獎勵審批手續;
承擔全市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法院、基層法院的推薦、申報、表彰和評先工作;
承擔全市法院“創先爭優”活動的組織、安排、檢查、評選和表彰先進典型工作;
負責本單位的年終評比和表彰;
負責本院機關和全市法院系統集體、個人的檢查、上報和審批;
在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榮譽證書的審核和申報相關程序。
3、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法院幹警教育培訓計劃;
與法官培訓中心* * *共同制定並下發全市法院系統各類培訓班計劃;
負責法官培訓檔案的建立和法官培訓的管理;
承擔選派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出國留學的工作;
組織本院院校申請在職法律碩士學位;
負責辦理全市法院系統人員參加省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各類培訓的選送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基層法院年度工作考核。
5.負責本院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制定、修訂和完善。
6、組織全市法院系統的文藝體育活動。
7、負責制作、更換全市法院印章的相關手續。
8、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功能:
檢查、了解並向上級紀委和院黨組報告兩級法院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監督檢查被監督對象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過程中是否有違反政策紀律的行為;
對全體黨員和幹警進行黨性、黨紀、政治紀律和廉政建設教育;
受理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投訴,以及控告、檢舉、揭發法院幹警違法違紀行為的來信來訪;
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檢查和指導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
承辦上級法院、紀委和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功能:
依法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登記、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
依法審理管轄案件、壹審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
審查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轉交審判監督庭和相關審判法庭審查處理;
負責司法協助;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考核和使用;
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和信訪工作。功能: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刑事案件,依法協調指導相關大案要案;依法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第壹、二類案件,指導全市未成年人審判工作;
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刑事案件,以及德州、聊城、萊蕪泰安的走私壹審刑事案件,協調指導相關大案要案;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依法審理壹、二審債務、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依法審理合同、證券、票據糾紛的壹審和二審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依法審理第壹、二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糾紛;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涉外、涉港澳臺商事糾紛;
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壹、二審信用證、提單、借款合同糾紛(包括由此產生的擔保糾紛);
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職能:依法審理第壹、二審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權糾紛案件;
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壹審、二審案件;
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依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和壹、二審賠償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審查處理進入司法賠償決定程序的信訪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功能:
審理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再審案件;
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他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知識產權和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除外);
審理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再審案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再審案件;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功能: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
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統壹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壹)、法院的執行
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評估;
負責案件的監督和督辦;依法執行我院復議案件和部分壹審民事案件;
管理異地執行和委托執行案件;
負責受理和結案案件的管理和司法統計;
決定推廣和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負責執行工作的調查和總結,編制和發布執行信息,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信息、調查和統計工作。
(2)、二級法院的執行
負責本院受理的各類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的實施方案;
探索新形勢下實施工作的新途徑,總結實施工作的經驗;負責本院和基層法院的業務培訓。功能:
處理審判委員會的事務;
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就適用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請示或回答問題;
負責匯總綜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文件、講話和報告;組織、研究和收集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
負責司法統計和分析;
負責《審判周刊》和《山東審判》在省法院的傳播;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情報、調查和司法統計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功能:
負責看守法庭、押解罪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傳票、傳票、拘留和執行死刑,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沒收判決、裁定的財產,配合有關審判庭、執行庭開展相關事務;
負責維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秩序和本轄區的安全;
動員和指揮下級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務;
組織司法警察教育培訓,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法警的工作;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