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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的侵權責任

在討論江歌案的法律適用時,還有壹個問題需要前瞻性地討論,那就是如何確定劉暖喜和這兩個不同的侵權人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分擔。對此,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在接受采訪時提到,陳世峰將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就需要法律技術支持。這裏提出壹些意見,供當事人參考。

應當肯定,江歌死亡的損害結果是由陳世峰的行為和劉暖喜的不作為這兩個違法行為造成的,構成多數侵權,根據多數侵權責任規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劉暖喜的侵權行為不能認定為單獨的侵權行為,因為其自身的不作為不能造成本案的損害結果。

多數侵權的侵權責任形式包括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與多數侵權相對應的是* * *共同侵權、單獨侵權和競合侵權。

具體規則如下:* *與侵權行為(包括* * *與危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重疊的單獨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典型的單獨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競合侵權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包括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如產品責任,民法典第1202、1203條)、相應的補充責任(如第三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1198條第2款)和先付責任(如產品)

江歌案多數侵權的多數侵權責任應從這些規則中選擇。

首先,江歌案的侵權行為不符合* *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求幾個行為人有主觀上的聯系* * *與故意或者客觀上的聯系* * *,最重要的要求是每個侵權行為人都有直接原因,而不是間接原因,並且都是作為而不是不作為。即使* * *與危險行為相同,每壹個危險行為人的行為都必須與損害的發生有可能的直接原因,但不能確定哪壹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原因。江歌案的兩個行為人沒有這樣的要求。它們既沒有主觀上的關聯,也沒有客觀上的關聯。他們不構成* * *的侵權行為,也不構成* * *的危險行為,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江歌案的侵權行為不符合競合單獨侵權的要求。《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的重疊和分別侵權行為,要求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相同損害,且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每個人在此的行為必須與損害具有100%的直接因果力。劉暖喜的行為對江歌的損害沒有直接原因,但有不作為的間接原因。所以不存在重疊和單獨侵權,也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了典型的單獨侵權行為,是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之和,造成了相同的損害結果,並且都必須具有直接因果力,不存在具有直接因果力的不作為,所以典型的單獨侵權行為不能成立。因此,江歌案的兩個行為人不能適用連帶責任。

最後,在大多數人的侵權行為中,有些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力量,有些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有間接的因果力量。它們是共同侵權行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間接行為為直接行為造成損害提供條件,作為行為),或相應的補充責任(間接行為為直接行為造成損害提供機會,不作為)和預付責任(法律特別規定,第65438條+)

江歌案中兩個侵權人之間的關系基本符合壹人的行為是直接侵權行為,另壹人的行為是間接不作為侵權行為的要求。如果類似於產品責任的間接行為為直接行為(通常作為壹種行為,如銷售產品)提供了條件,則應承擔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類似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作為的間接行為為第三人實施侵害提供了機會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江歌案中造成損害的兩個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應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選擇,因為雙方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其中,比較合適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因為劉暖喜不履行救助義務的不作為為實施侵權提供了機會,甚至最終導致了江歌被害的損害後果。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連帶責任與相應的補充責任的最大區別在於,大多數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同。在連帶責任中,多個行為人的行為可以獨立導致損害的發生;在連帶責任中,多個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在補充責任中,直接責任人的行為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補充責任人的行為間接導致(或促成)損害的發生。

江歌案壹審判決是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暖喜。法院判決沒有特別考慮本案多數人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規則,直接判決劉暖喜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宣判後,江秋蓮表示,陳世峰今後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對於江歌案,我們要討論的是多數人的侵權和責任,江歌案的事實也確實是真實的。

本案壹審判決沒有支持原告的全部損害賠償請求,沒有全額賠償。似乎劉暖喜的不作為並不是江歌死亡的全部原因,只是間接原因,模糊地表達了劉暖喜的侵權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補充責任。

這種解釋有利於保護江歌及其母親的合法權益。按照這個思路,如果劉暖喜的賠償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那麽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將來會對陳世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她可以參照《民法》第1198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陳世峰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劉暖喜已經承擔的賠償款應該扣除,因為這部分賠償權已經實現。由於陳世峰對江歌侵權的直接原因是100%,劉暖喜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陳世峰追償。至於劉暖喜能否從恢復,他將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對行使追償權不存在法律障礙,但陳是否有賠償能力存在障礙,且必須遵守訴訟時效。

對了,有網友質疑我對“生命權之爭”這個案子的不同看法,其實只是不同看法。當然,這是最高法院規定的案由,法院這樣判是沒問題的。但不是最高法院的所有意見都可以質疑,有不規範的地方可以提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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