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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公示依據的內容分類是什麽?

棗強縣環保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壹條追究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錯案與執法》。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我局各執法單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後果,經法定程序確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對行政執法過錯進行調查、確認責任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實事求是、過錯追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衡水市生態環境局棗強縣分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相關局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環境保護執法監督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接受縣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的;

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3.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處理不公平;

6.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

超出法定期限喪失行政執法權的;

⒏其他執法過錯。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內容如下:

1.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限額的;

對汙染事故不依法查處,隱瞞不報的;

3.未按標準少收或多收排汙費的;

4.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減征、緩征、免征排汙費的;

5.審批的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要求的;

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和汙染治理項目竣工驗收明顯不足或者弄虛作假通過驗收的;

行政執法文書適用法律規定不當、參考標準錯誤、證據不確鑿的;

不按規定上繳罰沒收入和排汙費的;

⑨其他行政執法過錯。

第七類過錯責任追究:

1.批判教育;

4.筆試;

13.對大會的審查;

4.通報批評;

5.扣獎金;

6.行政處分;

壹旦被調離執法崗位;

⒏賠償損失;

(九)刑事責任;

⒑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過錯責任追究應當根據執法過錯的原因、性質、程度、後果以及責任人承認錯誤的態度,決定免除、單獨或者合並適用第六條所列類別。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對行賄、受賄、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舉報;

4.故意隱瞞不報錯案的;

3.壹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執法錯誤的;

因執法過錯造成集體申訴、上訪等嚴重後果的;

5.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的來源:

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法院審理了壹起行政案件,判決環保部門敗訴;

3.原決定在行政復議中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4.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過錯;

5.群眾舉報、控告和申訴;

6.其他人。

第十壹條執法過錯,應當根據行政執法人員各自的責任,分別追究承辦人、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壹)承辦人如實報告事實,隱瞞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據,取得證據不足,導致執法單位室負責人或者局領導決策失誤,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應當審批,但未經審批、審核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執法單位室主要負責人不知情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執法單位室主要負責人知道的,由執法單位室主要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審批人或者審核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審批人或者審核室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執法室負責人和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四)股室提出的處理意見被上級領導改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由上級領導負責改變;

(五)復議後,復議案件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並造成執法過錯的,參照上述規定承擔變更責任。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執法監督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條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結案;確需延長的,由領導小組組長決定。

第十四條被確認為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屬於輕微過錯行為,尚未造成損害後果的,責令立即糾正、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對責任人或者股室進行批評教育;

(二)屬於造成損害、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暫停其執法活動,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三)屬於情節嚴重、損害較大、影響較大的過錯行為,除責令改正外,對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索賄)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害後果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五)因過錯責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賠償的,該局應當先行賠償,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償。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2019年9月2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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