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朋友第壹次強制隔離戒毒,有什麽方法可以提前解除?

朋友第壹次強制隔離戒毒,有什麽方法可以提前解除?

辦理過強制戒毒的行政案件,有實踐經驗。現在我想談談對這個問題的壹些看法。

壹、我國如何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提前終止?

《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壹年。”

從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來看,在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如果想提前釋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戒毒所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滿壹年的;2、表現良好,對戒毒所的診斷和評估需決策機關批準;3、決策機關認為符合提前終止條件的,批準。

以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需要滿足的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強制戒毒壹年後迅速解除的情況非常少。大部分戒毒人員都有自己的考核指標,除了在戒毒所表現好的,必須符合條件才能提交決策機關。戒毒所的條件不容易滿足。比如有的戒毒所實行積分制。如果達到720分,表現良好,可以向決策機關,也就是當初做出強制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滿足戒毒所條件只是第壹步,決策機關還要審批。有的決策機關不會很爽快地批準,有的公安局也不會批準提前解除強制戒毒,必須在戒毒所待兩年。

第二,律師可以提前被辭退嗎?

作為律師,我覺得壹般律師很難勝任強制戒毒的案件。有些律師沒有辦理過類似的案件!因為法律實務的復雜性,找辦理民事案件的律師辦理強制戒毒案件,他只會隨案執業。強制戒毒案件對律師的專業水平要求極高。首先要找壹個專業負責的律師。綜合評價,本案存在壹定問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我的經驗,壹些辦案機關對強制戒毒案件的要求不嚴格,證據不足、不準確,也存在壹些問題。提前終止的效果可以通過找律師來達到,但是很費功夫,案子也確實有問題。

第三,關於妳說的關系。

律師不是司法經紀人,我壹直反對找關系。律師找關系做法律上的事情是可恥的,但是我承認現實中有搞混的,也有迷信關系的,但是我要提醒妳,我經手的壹些當事人家屬因為迷信關系被騙的太多了,所以我壹直反對找關系。

另壹方面,律師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不是找關系踐踏法律。壹個律師應該維護整個行業的聲譽,推動法治的進步,對國家對社會都是有益的。

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得到保護。請不要歧視吸毒者。

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平正義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我辦理的每壹個案件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來不敢違法。在長期的辦案中發現,對吸毒人員的歧視已經成為普遍現象。根據中國禁毒委員會發布的消息,中國有14萬吸毒人員。這個數字太可怕了!

吸毒人員也有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剝奪。有調查者認為,吸毒者壹旦涉足毒品,99.99%會上癮,永遠戒不掉。這是壹個有罪推定的概念。作為律師,我們會盡可能挽救他們,因為我們現行的法律也堅持無罪推定,這是壹種先進的法治理念。

2016辦理強制戒毒案件數起。經過訴訟和與公安機關協商,大部分提前終止,我們撤訴。他們出來後,我反復告訴他們千萬不要再碰毒品。他們信任我,90%不再碰他們,回家過好日子!但我也不得不承認,有壹個兩年沒吸毒,兩年後喝醉了,在朋友的唆使下喝了壹小口就被抓了。這讓我非常苦惱。他家極其困難。媳婦是湖南人。她身體不好,靠透析生活。兒子有青光眼,兩個女兒都未成年!他是家裏唯壹的勞動力。

我想說的是給他們更多的善意。也許影響不了所有人,但只要有人被影響,就值得去做!畢竟他們無罪。

5.之前寫過壹篇關於強制戒毒的文章,被騰訊收錄了。希望對妳有幫助。題目是:《談律師辦理強制戒毒行政案件的成功經驗》。原文如下:

2016 11 10月份,我接到平頂山市壹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電話,問我壹些關於強制隔離戒毒案件的法律問題。出於律師的本分和應有的態度,我詳細回答了咨詢師的所有問題。或許是對我的回答比較滿意,咨詢師晚上10點多就到了鄭州,我家人也很著急,我也和他壹起加班,完善相關委托手續,在事務所同意的情況下接手了這個案子。經起訴,做出強制戒毒的公安局釋放了強制戒毒人員,案件順利審結,當事人及家屬非常滿意。因為我在這個案件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結合我辦理強制戒毒案件的經驗,思考了很多問題,簡單談了以下幾點。

1.強制隔離戒毒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

公安機關在辦理強制隔離戒毒案件的過程中,經常發表意見,堅持認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最長追訴期限為六個月,我們在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中已經向戒毒人員說明,所以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後駁回起訴。我覺得這是對法律機器的理解,但並沒有真正理解立法意圖和法律的規定,導致理解上的模糊。《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該條可以看出,行政案件的壹般起訴期限確實是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強制戒毒案件屬於例外情況。

1,2065438年7月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己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歸咎於不屬於自身原因的其他情形,耽誤追訴期限。即在強制戒毒的情況下,戒毒人員的人身自由不計算在追訴期內。舉個簡單的例子,王於2017年9月30日被強制隔離戒毒,戒毒期限兩年。2019年9月29日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後,王從戒毒所獲得人身自由。由於王被限制人身自由,追訴期限因非其本人原因而被拖延。故王起訴時間為2019年9月29日起六個月。這是法律為保護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的訴權而進行的壹項獨特的制度設計。

因為吸毒人員在戒毒所不能像正常人壹樣去法院起訴,很難寫出正常的起訴材料,也沒有辦法聘請律師為自己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會嚴格依法辦事,公安機關作為被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也是我國人權保障的進步。吸毒人員不認為六個月後就失去了上訴權,這是不對的。法律仍然保護他們起訴的權利。

2.強制隔離戒毒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否則不能是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條件極其嚴格。

強制隔離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嚴重措施。根據我國法律,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壹般的行政法規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說明吸毒人員的權利是受到法律嚴格保障的。2008年6月1日實施的《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到底符合什麽條件才能被強制隔離戒毒?

首先,強制戒毒的前提必須是吸毒人員。吸毒未達到吸毒成癮程度的,不應強制隔離戒毒。這是壹個硬性條件。那麽什麽是毒癮呢?2017年4月1日實施的《吸毒成癮認定辦法》有明確規定。第七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的;(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自願戒毒的。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從這壹條款可以看出,毒癮必須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缺壹不可。

其次,在《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任何情形下,都可以強制隔離戒毒。即: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從以上四種情況可以看出,每種情況都與社區戒毒有壹定的關系。每壹種情況都很嚴格!

但是有壹個新的例外,就是強制隔離戒毒可以不進行社區戒毒。《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吸毒成癮行為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那麽嚴重的毒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為嚴重吸毒成癮: (壹)被依法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施行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又重新吸食毒品的;(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從上述規定來看,只要出現上述情形之壹,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吸毒成癮嚴重,強制隔離戒毒。

3.吸毒者第壹次直接強制隔離戒毒,問題很多,證據往往不足。

在我的強制戒毒案例中,發現壹些辦案人員沒有嚴格依法辦案,吸毒直接強制戒毒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問題有:1,不進行毒癮鑒定,直接進行毒癮鑒定。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嚴重吸毒成癮的前提必須是吸毒人員,必須進行吸毒成癮認定。毒品成癮認定後,發現第八條規定的任何壹種情形,都可以作出嚴重毒品成癮的認定,環環相扣。沒有毒癮這個前提,就不會有嚴重的毒癮認定。2.犯罪記錄證據不符合形式要求。吸毒人員的犯罪記錄證據可以從吸毒管制系統打印出來,但有些案件未經吸毒人員核實或原決策機關蓋章就貿然提交法院。3.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證據過於單壹,難以令人信服。有的辦案機關找了幾個證人證明吸毒人員吸毒後產生幻覺跑到別人家,但是這個證據並不能證明他有暴力傾向。

4、藥物成癮鑒定人員必須具備資格,否則鑒定無效。

在辦理強制隔離戒毒案件中,有兩個文件非常重要。首先是吸毒檢測資格證,這是吸毒檢測的基本前提。如果沒有取得檢測證明,就不能對疑似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吸毒成癮證明更重要,直接關系到吸毒嫌疑人是否吸毒成癮。《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銜以上警銜和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二)由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戒毒鑒定”。第十三條規定“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毒癮鑒定,應當由承擔毒癮鑒定的兩名醫師進行”。第十四條規定:“承擔戒毒鑒定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二)從事戒毒治療工作不少於三年;(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司法實踐中,出於高效快速鑒定的考慮,辦案單位民警壹般自行鑒定,但必須符合《毒癮鑒定辦法》中對警察資格的要求,且必須具備基本的毒癮鑒定資格證書,否則所鑒定的毒癮無效。

5.關於鑒定時間,必須註意的是,辦案單位往往不重視這壹硬性規定,導致其鑒定程序出現問題,證據被推翻。

《毒品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品成癮認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相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該條規定,經檢測發現有吸毒嫌疑的人,檢測樣本壹般為陽性。確定被測試人吸毒後,應當在24小時內提出意見。不知道為什麽辦案單位經常無視這壹條的規定,不按照這壹條的規定去做。這主要是鑒定的時效性。如果長期不鑒定,也會損害被鑒定人員的權益。辦案律師要註意這壹點。

6.強制隔離戒毒是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履行《行政強制法》的相關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暫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暫時控制公民、法人的財產。在我的辦案中,經常遇到辦案單位認為強制隔離戒毒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對此我大為不解。強制隔離戒毒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以行政強制手段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是國家的壹項強制措施,應當受到行政強制法的調整,必須嚴格遵循。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如果不告知相關事項,則涉嫌違法。有的辦案機關會告知相關權利義務,最後由知情人員按手印簽字確認。我認為這是符合法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辦案單位沒有相關通知,法院在處理時會考慮存在的缺陷,從而在作出判決時考慮這壹因素,司法的天平就會向壹側傾斜,從而達到提前解除強制戒毒的目的。但律師辦案需要註意的是,法官並不是憑借辦案機關的壹點瑕疵就直接決定辦案機關敗訴,而是需要綜合各種因素。

7.辦理強制戒毒案件,幫助戒毒人員維護合法權益是最終目的,不能讓辦案機關盲目付出代價。

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我必須征求家人和當事人本人的意見。我壹般建議他們在這類案件中保持克制,最終目的是解除強制戒毒的強制措施,不合理不饒人。公安機關在辦理強制隔離戒毒案件時,往往在上報或破獲重大販毒案件時,被其他吸毒人員查獲。在收集證據方面或多或少存在問題。但是,涉嫌吸毒人員壹般都在自己的轄區內。如果與公安機關對抗過於激烈,考慮到實踐中公安的權力過大,不能保證再次處理吸毒嫌疑人。

吸毒人員壹旦進入吸毒控制系統,他們的壹舉壹動都會受到牽連。壹些不負責任的辦案人員認為壹旦沾染毒品,復吸的可能性很大,就先拘留,甚至刑訊逼供。考慮到吸毒人員是弱勢群體,加上我的辦案經驗,我建議不要和辦案機關發生激烈沖突。可能有些人不理解我的做法,認為犯了錯就要追究責任,讓違法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有這種想法的人壹定不了解這類案件的處理技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我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如果辦案機關處理此類案件不嚴謹,就會選擇協商。如果辦案機關堅持要上法庭,對法院的壓力會很大。在某些情況下,壹旦原被告堅持壹個結果,往往很難。曾經有個律師處理過這種案子。他是2018年2月立案的,半年過去了,還是沒有做出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公安機關敗訴,公安機關肯定會上訴,上訴到二審法院要很長時間。也許會有結果。當事人已經在康復中心呆了壹年多了。然而,勝訴並不容易。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雖然法律規定公安和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在實踐中,合作是充分的,約束卻不到位。經常有人說公檢法是壹個。所以建議當事人盡快接受!

實踐中,壹旦立案,我會去辦案機關溝通案情,表達原告意見,說如果有問題,辦案單位可以撤銷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後期說服當事人撤訴,最大限度減少對雙方的影響。壹般辦案單位也願意接受。乍壹看,律師不是來搗亂的,不是來撥弄當事人找麻煩的,但還是願意和律師溝通的。律師采取這種策略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利益。

以上只是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強制隔離戒毒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我呼籲辦案單位慎重,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畢竟強制戒毒壹次就是兩年,有的吸毒人員被強制戒掉,家庭沒有經濟來源,妻兒兩地分居。也是社會的損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公平對待。希望吸毒人員的權益也能得到有效維護,讓他們感受到法治的陽光。

  • 上一篇:農村相親需要什麽條件?
  • 下一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