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工地,是指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中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建築工地。第三條凡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計劃開工項目,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計圖紙供應已經落實;(二)征地拆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三)建設單位已經確定;(四)建設服務的資金、材料和市政公用設施已經落實;(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經落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施工。第六條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施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原因,申請延期。項目未按期開工並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無效。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將總代表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和授權事項分別書面通知對方,並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施工過程中,總代表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再次通知對方並備案。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壹管理,並對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應在總承包單位的統壹管理下,建立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承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委托,在施工現場內協調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築工程實行承包、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商在總承包商的總體部署下負責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壹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工程任務;(2)施工總平面圖、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施工力量、機具及其調配;(3)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環境汙染防護等各項措施;(4)施工總平面布置圖;(5)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分工及交叉施工部署等。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現場組織施工。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因特殊原因,建設項目需要停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停工原因和時間。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持有說明地點、名稱、數量、用途、四鄰距離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文件,並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建設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閉道路,對施工現場周邊地區的單位和居民造成影響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中,發現文物、古生物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方可繼續施工。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人和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圖,評定工程質量,整理各類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可以將單項工程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可以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文明施工要求,推廣現代管理科學,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臨時設施,堆放散裝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械設備,不得占用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工程實行承包、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的,應當先向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經承包單位同意後實施。第二十壹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明顯標誌,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標誌。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佩戴能夠證明其在施工現場身份的識別卡。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電力線路和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架設。嚴禁隨意接電線。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夜間照明,確保施工安全要求: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和手持照明燈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指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隨意占用場內道路。施工機械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才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單位責任制,並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操作。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完好;保持場地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施工中,應設置溝、井、坎、孔蓋和施工標誌。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標準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為員工設置各種必要的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和照明的要求。工人的膳食和飲用水供應應符合衛生要求。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並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擋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配備相應的圍擋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建立並落實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備用。在火災易發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設備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重大施工事故,應當按照《重大施工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進行處理。第四章環境管理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的汙染和危害。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汙染;(壹)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2)除使用符合要求的設備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三)使用密封氣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五)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廢棄物作為土方回填;(6)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施工機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減少噪聲擾民。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施工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不能將環境汙染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五章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改、吊銷施工許可證,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二)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安全和場容場貌管理要求的;(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6月1992 1日起施行。原國家建設工程管理局5月19811日發布的建設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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