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施工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2003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企[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保險工作提出了詳細規定,明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提供服務。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理賠、安全服務、行業自保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具體如下:
1.建築意外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提供保護,並為其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的人身意外傷害和傷亡提供保險,辦理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涵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在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施工意外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間
保險期應涵蓋工程開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果工程提前完工,保險責任自動終止。工期延長的,應當辦理續保手續。
3.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應能保證對施工傷亡人員進行有效的經濟補償。建築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包括在建築安裝費用中。保險費由施工企業繳納,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各種風險因素,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約定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提倡差別保險費率和浮動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可以與項目的規模和類型、項目的風險程度、施工現場的環境等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績效、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績效好的企業,可采取下浮費率;安全生產績效差、安全管理差的企業可采用浮動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築意外保險。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前完成保險手續。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就業流動性大,投保應匿名進行,不考慮人數多少。工程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壹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保險費用。業主直接承包的工程,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將建設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壹;未投保的工程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辦理投保手續後,投保人應當將相關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張貼在施工現場,告知被保險人。
6.建築意外保險索賠
建築意外險要規範和簡化理賠程序,做好理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事故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得到及時、足額賠付。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電話受理舉報。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拒不報告或拒不索賠的,應從重處罰。
7.關於建築意外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選擇能夠提供施工安全風險管理、事故預防等安全服務的保險公司,做到事故發生後及時賠付,事故發生前積極預防。目前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為建築企業提供與建築意外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有壹定數量的具有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10)、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及時做好事故的上報、統計、調查和處理,積極采取防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管理、服務、儲存和生產過程中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責任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
(2)部門負責人應及時通報或報告管轄範圍內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轄區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處參與事故調查;制定和修訂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和熟悉木材制度;建立事故檔案,全面統計各類事故。
(4)職工代表應當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員工應及時如實逐級通報或報告各類事故,並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第三方造成的事故)(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造成物質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而停產的事故(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停機2小時,修復費用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的事故。
(4)交通事故:因違反交通規則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聘用的員工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a。
由於生產中危險因素的影響,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造成員工傷亡的;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分配的任務時,因企業服務或工作條件差,在工作場所發生傷亡事故。
c)前往甲方執行任務或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傷亡事故的員工。
d)經勞動部門請示確認的其他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汙染)事故:事故或違章操作或誤操作造成的物料泄漏或水、空氣汙染事故。
(7)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燃燒現象,屬於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是由十個原因造成的,這十個原因已經構成了事故發生的條件。如果及時發現並處理,是沒有後果的。
3.事故等級
(1)壹級事故
a)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人員休息時間超過105個工作日;b)火災、爆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於1,000元(不含本數);c
)因物料泄漏造成環境破壞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d)環境汙染造成嚴重危害,引發工廠和團體間的沖突;e)有人出現中毒癥狀或有人因中毒而死亡;
f)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其他事故。
4.二次事故
a)因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不滿105個工作日的;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小於1,000元(含);c)泄漏的材料50
壹公斤以上;
d)出現中毒癥狀;
e)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以下(不含)。
5.三級事故
a)因輕傷休息少於7個工作日(含)的;b)泄漏物小於50千克
c)其他損失在200元(不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時,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組長和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了解事故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處報告,並在2天內完成報告。
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交安全環保處確認,結果由事故部和安全環保處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時,必須保護好現場,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處,部門經理應在3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
填寫安全環保處確認,結果由事故部和安全環保處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時,按應急預案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時,公司應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