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
第三章資格申請和審查
第四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五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中評價範圍的劃分。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內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編制。
第三條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評價範圍包括11類環境影響報告書和2類環境影響報告書(具體類別見附件),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分為A、B兩個等級..
具有甲級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機構)應當包括至少壹份甲級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等級為乙級的環評機構(以下簡稱乙級機構)只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和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相應甲級類別評價範圍應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目錄,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四條資質證書全國通用,有效期四年,由環境保護部統壹印制發放。
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記載環評機構的名稱、資質等級、評價範圍、證書編號、有效期、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評價機構專業化、規模化發展,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研究,提升技術優勢,加強技術力量,形成壹批區域性、專業性技術中心。
第六條國家支持成立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秩序,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評估,建立健全行業內的獎懲機制。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
第七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是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下列機構不得申請資質:
(1)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2)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為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社會團體出資的企業法人;
(3)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委托進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4)前三項所述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承接、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和資質證書管理制度。
第九條甲級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近四年連續合格,主持編制至少八份經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至少配備十五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3)評價範圍內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每壹甲級類別至少配備6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中至少3名在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2份經主管部門審批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工業甲級環境影響報告書配備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至少應有三名也是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四)評價範圍中環境影響報告書乙類和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質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近四年內至少完成壹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科研項目,或至少編制了壹項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條乙級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至少配備9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2)每份評價範圍內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至少配備4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中至少2名在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4份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核工業乙級環境影響報告書配備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至少有壹名還是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類別至少配備壹名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第十壹條乙級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主持編制至少8份經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三章資格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受理資質申請。資質申請包括初次申請、變更、延期、評價範圍調整和資質等級提升。
近壹年內,環評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申請調整評價範圍和晉升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環評機構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變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的相關內容: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合並等原因,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90個工作日申請資質延期。
第十六條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提交資質申請,並向環境保護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壹式三份。
環境保護部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資質申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資格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公布受理的資質申請信息。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對申請資質的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並根據情況進行核實。
環境保護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申請資質的機構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作出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必要時,環境保護部可組織專家評審或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公布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以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向授予資質的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對不予批準資格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因機構重組、分立、合並而申請變更環評機構名稱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根據機構重組、分立、合並後的實際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
申請資質換證的甲級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但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由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少於8份的,按乙級資質換證,其評價範圍按該機構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壹)近四年連續合格。
(二)至少配備十五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評價範圍內原環境影響報告書中至少有壹個甲級類別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六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三)近四年內至少完成壹項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科研課題,或至少編寫了壹項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九條申請資質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環境保護部不予受理資質申請或者不予認可資質。該機構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申請資質的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其資質。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前兩款規定,隱瞞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真實情況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三年內不得擔任申請資質時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
第二十條環境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環境保護部應當辦理資質註銷手續:
(壹)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不予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
(三)因不再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申請註銷資質的;
(四)資質被撤回、撤銷或者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第二十壹條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其政府網站開設資質管理專欄,公開資質審查程序、審查內容、受理、審查結果等信息。,並及時公布環評機構及其環評工程師的基本信息。
第四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要求,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的真實、客觀、全面和規範。
環評機構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普遍服務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擔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環境評價機構編制,並由該機構中相應專業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擔任主持人。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各章的主要內容,應由主管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編寫。
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主持人還應當是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各章節的主要編制人還應當是核工業類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負責編制的機構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主持人和主要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簽訂。
禁止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有環評機構資質證書原件的濃縮復印件。打印頁上應註明建設項目名稱等內容,並加蓋負責編制機構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附有人員名單,應列明編制負責人及主要人員姓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職業類別及註冊號、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及註冊證書編號。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在名單上簽名。
資質證書簡頁格式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人員名單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立完整的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編制委托合同、批準或者核準文件、相關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報告原件、公眾參與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投資者、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基本條件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到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領取新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環境保護部。
環評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書面申請補發,並在公共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
第二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培訓,更新和補充業務知識。
第五章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環境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環評機構提交相關信息和資料,環評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監督檢查包括環評機構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驗收和審批過程中的抽查、年檢和審查。
第三十壹條環境保護部組織對環境評價機構的抽查。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住所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年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抽查和年檢,應當對環評機構的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過程中,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質量、負責編制的機構資質、編制人員進行審查。
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三十三條環境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壹)未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委托,或者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格式的;
(3)未建立完整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環境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環境保護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壹至三個月進行整改:
(壹)逾期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資質變更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資者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情況報備案的。
第三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限期三個月至六個月整改:
(壹)未由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主持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各章主要內容未由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編制的。
第三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該機構、編制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限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
(壹)建設項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監測數據有誤的;
(二)遺漏主要環境保護目標或主要評價因素的;
(三)環境影響評價水平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的;
(四)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方法錯誤的;
(五)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缺失。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造成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以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受理該機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
被責令限期整改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整改期間,作出限期整改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以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
第三十八條環境評價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的,由環境保護部根據其實際資質,重新核定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或者撤銷資質。
重新審批後環評機構資質等級降低或者評價範圍縮小的,在重新審批前,需要完成環評機構委托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審批。
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常駐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誠信檔案,編制經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記錄各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情況,並向社會公布。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應及時抄送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應當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行政處理和處罰情況記入全國環評機構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作質量監督管理數據信息系統,采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機構、人員、編制時間、審批等信息,實現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工作質量的動態監控。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設置條件限制環評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工作。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環境評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部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受理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整改。
環評機構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接受委托,超出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由環保部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1至3年整改。
第四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導致主持人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將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責令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限期壹年至三年整改。
第四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被撤銷、吊銷或者註銷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繼續完成對其委托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包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洋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指已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海洋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包括因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而未批準或者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在環境評價機構和專業類別中申報從業,在申報的環境評價機構中專職工作,並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請的相關管理規定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是指在註冊環評機構專職工作並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15 11 10月65438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