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是什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方式:協議、招標、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表示以何種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模式引入競爭機制,排除人為幹擾,政府也能獲得最高收益,大幅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利潤大、競爭強的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場所,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它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受讓方)以密封書面投標的形式,對某壹地塊的使用權進行投標,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終選定中標人。招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以只規定投標價格,也可以兩者兼而有之,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和決標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方式主要適用於壹些大型或重點發展規劃和投資項目。3.掛牌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人們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地塊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4.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意向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代表提出土地有償使用的願望,國有土地代表與意向受讓方協商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事宜的壹種出讓方式。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性項目、非營利性項目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需要給予支持和優惠的項目。以這種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不競爭,不公開,人為因素多。因此,有必要對這種方式進行限制,以避免不正當競爭、以權謀私和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是出讓使用權的四種合法方式。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實施中,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何種方式。壹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期投資回報高的地塊,采取招拍掛方式;相反,可以適當地使用協議。不同轉移方式的條件不同,轉移的過程也不同。但無論采用什麽出讓方式,土地出讓後,都是要交稅的。對於不依法納稅的人,納稅人將受到懲罰。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到互聯網進行法律咨詢,互聯網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您解答,讓您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