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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安全事故分類標準

建築安全事故分類標準包括重大、重大和壹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應急預案的定義,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後,建築工程壹旦發生事故,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壹、施工安全事故分為幾類。

1.按事故原因和性質分類:根據施工活動的特點和事故原因及性質,施工安全事故可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可分為14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燃燒、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水淹、爆炸、中毒、窒息、其他傷害。

3.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二、工地安全事故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建築商。

施工中觸電工人死亡誰負責?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建築企業,也就是工廠,需要對建築物的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工廠在用電管理上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承擔壹定責任。

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工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受害人,妳和工廠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超過自己賠償的部分,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三、安全事故的認定過程

1,評估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鑒定和重新鑒定。但首要前提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正;第二,鑒定項目有助於查明真相;第三,評估項目是可行的,可以實現的。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的鑒定部分。

2.委托評估

委托鑒定的,應當根據被鑒定主體的性質和難易程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壹般指派或委托給公安機關的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公安機關不能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具有社會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和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鑒定機構,但必須全部具備資質。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的維修鑒定,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維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因技術原因不能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4、大修、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驗鑒定。大修鑒定可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選與原鑒定人同等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鑒定結論沒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維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維修、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再次委托維修、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法律依據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民法

第壹百六十八條* * *與兩個以上侵權人* * *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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