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設計質量,體現公平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與項目下壹步設計工作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學術項目方案設計競賽或“創意征集”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指依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設計進行招標投標的活動。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技術、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或者建築藝術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要求的設計機構少於三家且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的影響工程功能兼容性的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流程圖見附件1。
第六條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貫徹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積極鼓勵采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
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建設工程設計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現行建築施工標準、設計規範(規程)和相應的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並經依法批準外,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特殊,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建設項目費用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較大;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影響建設項目實施時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通過邀請招標,招標人應當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設計能力和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投標。
第十壹條根據設計條件和設計深度,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類型可分為建築工程概念方案設計招標和實施方案設計招標兩種。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上明確標明擬采用的招標類型。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已取得批準;
(二)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基本設計資料已經收集;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項目概念方案設計和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設計的招標條件詳見本辦法附件二。
第十三條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大型公共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指定媒體上發布。
第十四條投標人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標公告或邀請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和範圍、投標人承擔的設計任務範圍、對投標人資質、經驗和業績的要求、投標人報名要求、招標文件收費標準、投標報名時間、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等。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公告及投標邀請書樣本詳見本辦法附件三。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大型公共* * *建設項目或者投標人數較多的建設項目可以進行資格預審。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予以明確,並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不得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
投標人過多,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所需的投標人數量。當招標人未在招標公告中載明或者實際報名的投標人數量未達到招標公告中載明的數量時,招標人不得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必須經過專業人員的審核。資格預審評估不采用評分法,只有“通過”和“未通過”。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修改並公布新的資格預審條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資格預審條件的,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樣本見本辦法附件4。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須知
(2)投標技術文件要求
(3)投標商務文件的要求
(四)評價和校準標準及方法。
(五)設計合同授予和招標補償費說明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取費標準或提供投標人設計取費的統壹計算基價。
政府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的大型公共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參與投標的設計方案必須包括使用功能、建築節能、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等方面的專題報告。
設計招標文件的樣本說明、投標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投標商務文件的內容分別詳見本辦法附件5、6、7。
第十八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邀請書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概念方案設計招標或者實施方案設計招標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承擔方案及後續階段的設計和服務工作。但中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企業的,其承擔後續階段設計和服務工作的,按照《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建施[2004]78號)執行。
招標人只要求中標人承擔方案階段的設計,而不再委托中標人承擔或參與後續階段的工程設計業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明確說明,並說明向中標人支付的設計費。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案階段設計費支付標準向中標人支付費用。采用建築工程概念方案設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支付國家規定的方案階段設計費標準的80%。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條參與建設項目設計的投標人應具備以下資質: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者建築專業事務所資質證書,並按照規定的等級和範圍參加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的投標活動。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註冊的企業,應當是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建築設計行業協會或者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由建設單位確認。
(3)各種形式的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滿足上述要求。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壹條國際招標,不應人為設置條件排斥國內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內容和深度提交投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備選方案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評估和比較方法。
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允許提交備選方案的,投標人不得提交備選方案。如果投標人擅自提交備選方案,招標人將拒絕該投標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概念設計招標文件壹般不少於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概念設計招標文件壹般不少於四十日;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招標文件的編制壹般不少於四十五天。招標文件規定的編制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第四章開啟、評估和校準
第二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開標或拒絕開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開標程序見本辦法附件8。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文件視為無效,招標人不予受理:
(壹)逾期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建設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組建評標委員會,其組成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招標人和與建築工程方案設計相關的建築、規劃、結構、經濟、設備等方面的專家。大型公共建築項目應增加環保、節能和消防方面的專家。評委應以建築專家為主,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占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評標委員會人數應當在5人以上,大型公共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9人;
(三)大型公共* *建設項目或者有壹定社會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的建設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勝任的,經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直接從設計高級專家庫中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國外或者境外高級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法官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獨立、實事求是的原則。
評價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對方案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
(二)全面審查設計水平、設計質量和對招標目標的響應性;
(三)對方案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
(四)分析和評價方案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五)分析和評價方案投資估算的合理性;
(六)比較分析方案規劃的準確性和經濟技術指標;
(七)分析評估保證設計質量的措施,配合項目實施,提供優質服務;
(八)對投標文件中無效或被拒絕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評標方法主要包括無記名投票法、排名法和百分比綜合評估法等。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評標方法。評標方法和實施步驟詳見本辦法附件9。
第二十九條設計招標評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招標人應保證評標專家有足夠的時間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日程應與項目的復雜程度、設計深度、提交有效標的投標人數量和提交設計方案的投標人數量相適應。
(2)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負責人從評標委員會中確定壹名高級技術專家,並從技術評委中推薦評標會議紀要。
(3)評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除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外,不得引用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
(4)在評標過程中,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疑問,需要向投標人提問時,投標人可以到場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或澄清。
(5)在評標過程中,壹旦發現投標人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施加不正當影響,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6)投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評標活動,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7)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建設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標誌性建築,招標人可邀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公眾代表列席,接受社會監督。但參加會議的人員不會對評標發表意見,也不會以任何方式幹擾評標委員會的獨立評標工作。
第三十條大型公共* *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可以在評標過程中對規劃、安全、技術、經濟、結構、環保、節能等方面進行專項技術論證:
(壹)設計方案是否適合重要地區主要景觀道路沿線周邊地區的建設;
(二)設計方案在安全、技術、經濟、結構、材料、環保、節能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進行技術論證的設計方案。
對於壹般建設項目,必要時招標人還可以進行涉及安全、技術、經濟、結構、材料、環保、節能等壹個或多個方面的專項技術論證,以保證建設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壹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視為廢標或被拒絕:
(壹)招標文件中的投標函無投標人公章(有效簽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有效簽名和無相應資質的註冊建築師有效簽名的;或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無有效簽名的合法有效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 * *簽署的聯合體協議的;
(三)資格預審合格後投標聯合體的組成發生變化的;
(四)招標文件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異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完整,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經評標委員會評審不合格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可能對評標工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七)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八)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九)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10)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短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
(十壹)招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
(十二)其他違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要求的。
評標委員會確認投標文件無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委簽字。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a)所有投標均被拒絕或否決;
(2)經評標委員會確定為不合格投標或無效投標後,因缺少三個有效投標人而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3)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
出現前款第壹項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紀要中載明所有投標被拒絕或者否決的原因。
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壓價、欺詐等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的,取消其重新投標資格。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壹)采取公開和邀請招標方式,推薦1至3人;
(2)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投標文件未最大限度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不允許重新招標的時間,經評標委員會同意,評委可按自然多數無記名投票方式選擇3名以上投標人進行方案優化設計。評標委員會對優化設計方案進行重新評審後,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評標結束後15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排名順序,公示推薦的中標方案、評標專家名單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公示期內對推薦的中標方案無異議、異議不成立、無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後未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校準方法主要包括:
(壹)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存在上述問題,可以依次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組織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10。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簽訂設計委托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合同確定的建設標準和內容應控制在批準的可行性報告規定的範圍內。
國家制定的設計費標準上下浮動20%是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依據。投標方不得采取降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方式。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設計合同並依法處理。
招標人應在簽訂設計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對於符合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當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
(壹)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準。投標人過多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壹定數量的投標人。
(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並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補償標準。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對評標委員會評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給予適當鼓勵。
第三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建設工程投標的國內外設計企業收取的設計費,應當按照國民待遇平等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設計采用投標人自有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專利和專有技術費用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招標人應當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版權(著作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已交付的設計方案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本次招標範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後,招標人有權在建設項目中使用中標方案。中標人應保護招標人在使用其設計方案後免受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否則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由中標人承擔。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征得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未經相關投標人書面許可,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共同完成的設計方案的知識產權歸聯合體成員所有。
第四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對其提供的方案設計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合理性、真實性和合同履行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設計原因造成項目總投資超過預算的,建設單位有權依法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但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設計單位只承擔方案設計,不承擔後續階段的工程設計業務。
第四十二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取得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的誠信管理。在設計招標活動中,記錄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的各種失信和違法行為,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幹預正常的招標活動,不得無故拒絕依法按規定程序評標的中標方案。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和地方建設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本辦法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壹般指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和交通建築。
第四十五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招標,貸款人、資金提供人對招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其規定,但不符合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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