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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麽?下面仲達咨詢為您解答。

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建築工地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和房屋修繕的建築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條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行統壹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並配備或者指定消防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條除鐵路軌道鋪設、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小型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以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開工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消防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安全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第七條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市公安消防機構報送: (壹)國家重點工程;(二)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工程;(三)總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四)基礎設施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市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的上述範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建設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消防機構。第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並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有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條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和使用的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儲存和保管建築材料。第十壹條建設項目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應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在專用倉庫。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不在工作場所包裝、調味;建設項目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使用後應及時清除。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取得用火證後,方可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作業。建築工地禁止吸煙。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並采取防火措施。電氣設備的安裝和電焊、氣焊作業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在建設項目中設置宿舍。在建設項目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分隔,禁止使用電熱器具。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堆放物品、材料或者占用臨時消防車道。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消防器材,並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設置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的;(二)臨時建築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三)違反建築材料儲存和保管規定的;(四)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六)未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第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工地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不予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並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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