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建設工程轉包、分包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麽?我國關於建設工程轉包、分包的主要規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具體如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部溝通;(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至50%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許可,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當支持: (壹)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妨礙承包人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壹)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提交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分包不同於轉包。如果要進行轉包或分包,必須依法進行,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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