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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的這些亮點,壹看就知道,壹看就懂!

民法典的出臺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大到簽訂合同、成立公司,小到物業費、離婚糾紛。民法典涵蓋了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中國第壹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草案由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七部分組成,條文***1260。

作為壹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典,各部分草案對婚姻、離婚、收養、繼承、住宅財產生活等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高空拋物責任認定規則、網絡侵權責任等社會關註的問題都作出了規定。

草案有七大亮點。

1婚前隱瞞重大病史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系。

與現行婚姻法相比,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了婚前重大病史的坦白,明確提出壹方患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對此,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婚前應交待哪些重大病史?草案的上述規定應當明確重大疾病的認定標準。

無效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民事賠償權在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因此,當事人因重婚、近親結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只能宣告婚姻無效,不能同時判決過錯方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無權直接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草案對上述無效婚姻賠償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明確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只要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發生沒有過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或者因逼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而要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此外,從壹審稿到三審稿,增加了壹種無效婚姻的情形,即規定“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的婚姻登記無效”。

有專家學者建議,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婚姻登記的情況較為復雜,可能包括重婚、未成年結婚等問題,也可能只是違反了婚姻登記的形式要件,不應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的效力。

據此,65438+去年2月的第四稿刪除了上述無效婚姻。

但也有人認為,近年來發生了幾起“已婚”事件。比如貴州壹女子在辦理購房時,發現自己在外地民政局和壹個素未謀面的男子登記結婚。壹審至三審草案新增的“騙婚”無效情形,可以遏制這種“被結婚”,即利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本、無配偶證明等騙取婚姻登記。

2離婚損害賠償增加“墊底”條款

現行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如果視頻、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長期持續的同居關系,無辜壹方很難獲得賠償。

婚姻家庭法草案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增加了“自下而上”條款,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即婚內不忠等對婚姻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均可納入上述“自下而上”條款。

關於夫妻財產的轉移,現行婚姻法規定,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草案取消了上述條款中“離婚時”的具體時限條件,從而加強了對夫妻財產安全的保護範圍。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在夫妻各自財產制下,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

草案擴大了離婚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刪除了上述夫妻各自財產制的限制性條件。

此外,圍繞離婚訴訟中“搶奪子女”和“藏匿子女”的爭議,草案還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父母對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的撫養問題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有1收養人也可以收養孩子。

近年來,事實收養(沒有合法手續的收養)的數量壹直在增加。壹些法學家和公眾呼籲修改《收養法》,降低收養人門檻,取消“無子女”、“只能收養壹個子女”等收養條件限制,增加隨訪條款,完善收養審查評估制度。

婚姻家庭法草案呼應了上述立法建議,部分放寬了對收養條件的限制。收養人應當符合的條件由“無子女”改為“有1子女的收養人也可以收養”;對收養子女數量的限制由“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改為“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收養對象的年齡取消了現行的“14周歲以下”的限制,即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收養。

此前,壹些基層民政機關在現行《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基礎上出臺規定,要求辦理收養登記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

草案吸納了上述做法,將收養人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納入收養條件。同時設置了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差。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對於上述修改,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進壹步放寬收養條件。陳文華委員建議,“不能收養壹個孩子或者只能收養壹個孩子,這不應該成為對收養人的限制。收養被認為是壹種慈善行為,是世界上的壹種善舉。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沒有其他不好的情況,我覺得慈善是完全可以的,不應該被限制”。

還有壹種觀點認為,2015“南京虐童案”等虐童事件表明,現有法律主要規定了收養條件和程序,但收養跟蹤評估制度缺位。建議除民政部門外,引入居委會等第三方機構等社會組織,通過長期跟蹤評估,確定收養關系是否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配偶和父母有權決定捐獻死者遺體。

目前,我國器官捐獻立法仍主要依據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近年來,代表和委員不斷建議制定器官移植和遺體捐獻的法律法規。2018年8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審議時,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器官、組織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誘導自然人捐獻,也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和遺體。

5“禁止性騷擾”條款細化了雇主的責任

“禁止性騷擾”是人格權法草案的亮點之壹。2065438+200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審議時,草案中寫入了“禁止性騷擾”條款:受害人以言語、行為或者利用從屬關系等違背他人意願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預防、投訴、處置等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6.私人生活的安寧包含在隱私權中

隱私權是壹項重要的人格權。然而,近年來,酒店房間攝像頭拍攝、“人肉搜索”、電信詐騙、騷擾電話等事件頻發,給隱私的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人格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的編寫回應了上述新問題。從壹審到四審,不斷完善“隱私”的定義。

此外,草案擴大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將“電子郵件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其中。

7艾的變臉和偽造聲音侵犯了肖像權和聲音權。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壹部分,壹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然而,去年2月,有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將演員朱茵的臉換成了楊冪的臉,“人工智能變臉”對肖像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兩個月後,人格權草案二審稿提交審議時,回應了“AI變臉”的肖像權維權問題,增加了壹條新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采取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二審稿還將“聲音”納入人格權保護範圍,增加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適用的有關規定。

換句話說,利用信息技術“惡搞變臉”;偽造他人的聲音、面部表情、肢體動作,拼接成虛假內容,都是對肖像權、聲音權的侵犯。

以上是邊肖今天為大家整理分享的關於2020年民法典亮點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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