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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森林法新規定

通則

第壹條為了踐行青山綠水是無價之寶的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護、培育、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保護、培育和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節約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和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發展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度。

第五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和金融措施,支持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和恢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七條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保護的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引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區人民政府協商補償生態效益。

法律依據

森林法

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木材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等非法來源的林木。”這壹規定為我國打擊非法木材收購、加工和運輸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我國木材加工企業履行木材合法性盡職調查義務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木材進口國和最重要的林產品生產國、加工國、消費國和貿易國,中國在促進全球森林治理和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倡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對木材的需求保持了持續增長。從2009年到2018年,中國木制品市場總供應量從4.2億立方米增長到5.6億立方米,10年增長32.6%。其中,超過壹半的木材來自進口。2014以來,我國進口木材數量超過國內木材產量,木材對外依存度超過50%。這些進口木材來自全球100多個國家,部分國家森林治理能力薄弱,木材貿易和投資風險難以預測,導致森林利用不可持續。

20年來,中國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貿易和海關監管部門、國內企業、科研院所和非政府組織,采取了壹系列政策宣傳和技術支持措施,打擊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包括制定中國木材合法性核查制度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中國林業企業海外可持續貿易和投資重點國別手冊,為國內企業提供核查木材合法性的盡職調查培訓。通過這些措施,我國壹些木材加工企業加強了對其木材供應鏈關鍵環節、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樹種的控制。這些努力不僅為減少非法來源木材進入國內市場、確保其木材加工產品順利出口到歐美、澳大利亞等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有助於樹立中國企業負責任的形象,有助於增強中國在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問題上的話語權和主導權。但由於我國木材加工企業數量眾多,且多為中小企業,很多企業在木材溯源、非法木材識別等方面的系統建設能力和技術操作能力較弱,我國木材供應鏈復雜,導致企業對木材來源的追溯和合法性的鑒別非常困難,導致壹些來源不明的木材流入國內市場。

新《森林法》第65條從法律上要求所有木材加工企業建立原材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這壹法律規定不僅對企業的原材料和庫存管理提出了系統的要求,而且旨在通過要求建立臺賬管理制度,幫助企業和個人記錄和保存木材來源、樹種、數量等信息,以評估非法來源木材的風險,並為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提供操作方法。這部法律的實施,將對我國進壹步加強進口木材管理、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要求企業在木材合法性方面做出努力、促進我國林產品貿易可持續發展、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全球森林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新《森林法》第65條為規範合法木材的收購、加工和運輸提供了法律依據。在該法的基礎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或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借鑒國內現有的木材合法性監管體系,制定和頒布有關進口木材的行政法規、規章、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使中國木材合法貿易有更加完善和具體的操作和監管依據。預計中國將通過新森林法的實施,在打擊非法收購、加工和運輸林木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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