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和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統壹劃分網格,整合各種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和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網格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加強統籌規劃,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下放到基層,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網格服務管理的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設區的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網格服務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網格機構),與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壹體化運行,承擔城鄉網格服務管理和社會治理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等工作。第二章網格和網格員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網格,是指劃分在城鄉社區和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的基層服務管理單位。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
綜合網格是指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和建築物為基本單元,農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組或壹定數量的住戶為基本單元的網格。城市社區綜合網格壹般為300至500戶,農村社區壹般為300戶。
專屬網格是指以行政中心、各類園區、城鄉社區企事業單位為基本單位劃分的網格。第七條網格由縣(市、區)網格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統壹劃分,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電網的劃分和調整應報設區的市級電網機構備案。第八條設區的市級電網組織應當按照省級電網編碼編制標準,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編碼。網格編碼是唯壹的。第九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壹)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
(三)調查和報告網格內的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協助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處理壹般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安保工作;
(五)協助調查處理網格內的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
(六)協助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為網格內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以及就業創業、社保、民政、衛生、稅務等民生服務;
(七)協助人民法院送達和執行文書,協助排查治理來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尋釁滋事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群體;
(八)協助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開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議事協商;
(九)協助開展新時期和平建設、文明實踐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十)協助做好反滲透、反間諜、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的安全工作;
(十壹)協助做好城鄉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相關工作;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電網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縣(市、區)網格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開和動態調整。
列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由網格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將相應的力量、資源、經費下沈到網格。第十壹條網格員是指在網格內從事服務管理的人員,包括網格組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綜合網格的網格組長和專職網格員是城鄉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