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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宏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輪換、動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小麥、大米等原糧及其成品糧、食用植物油。第三條地方政府對儲備糧實行省、市、縣三級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工作,根據國家下達的總計劃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制定和下達全省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計劃,並給予相應補貼。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政府的糧食儲備工作,落實本級地方政府的糧食儲備計劃和所需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和相應管理費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計劃,完善管理制度,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應當撥付政府預算資金,根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計劃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和收儲、輪換等財政補貼,保障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監督檢查經費和質檢費用。糧食主銷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差價。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財政補貼標準和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第六條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實行封閉管理,與糧食庫存價值增減掛鉤,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收購和輪換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收回非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承儲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的優惠待遇。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第九條鼓勵科研機構、承儲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規劃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應當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地方政府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儲備為輔。各省和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規模。第十二條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調度、儲存安全的原則,根據土地和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庫(站)進行合理布局。第十三條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主要是小麥和稻谷。小麥、稻谷及其成品糧儲備的總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第十四條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第十五條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並將計劃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部門。第十六條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和當地實際,及時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等具體實施方案。第三章倉儲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糧食儲備計劃的要求,根據糧食購銷企業的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和經營費用等情況,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承儲企業。

倉儲企業應當具備倉儲能力、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基本條件。確保倉儲安全,並以自有倉儲設施儲存倉儲,不得出租倉儲。

省級糧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地方政府的糧食儲備計劃,確定並公布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最低倉(罐)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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