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籌集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及其發展方向,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從業人員是科技人員;
(四)擁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技術收入和銷售收入占年度營業總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術收入占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0%以上;
(6)研發支出占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以上。第六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年度統計和資格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第七條民營科技企業合並、變更、改制或終止時,應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原註冊,並報原認定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民營科技企業分立時,應當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並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重新認定手續。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投資決策、生產經營、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二)承擔國家、省、市各類科技項目的權利;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對外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銷售網點的權利;
(四)加入民營科技企業協會、行業協會、工商聯等群眾團體的權利;
(五)拒絕任何單位和部門的各種攤派和非法收費;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優惠待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三)保守國家秘密,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
(四)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建立健全財務、人事、勞動、環保、安全、衛生等制度;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向科技、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財務和經營信息及有關統計報表;
(七)依法與受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為受聘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八)支持職工依法組織工會,保障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營科技企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科技成果依法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在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三條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在職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不侵犯其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或者在民營科技企業兼職,以獲得合理報酬。第十四條對受聘於民營科技企業的各類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勞動人事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方面提供服務。第十五條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計算工齡。第十六條民營科技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參與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