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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優化服務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服務的指導,加強現場監管,提高服務質量。第四條省、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不隸屬於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全過程電子化,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招標投標第六條招標人負責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應當按照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實現招標過程的規範透明和結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集中建設和招標,實現投資、建設、監理分離,不斷提高項目監理的專業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

集中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承擔因項目各種情況變化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和責任。第九條國有企業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經營性項目,建設單位控股或者控制的企業具有相應資質,能夠提供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將項目直接發包給建設單位控股或者控制的企業。第十條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家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或者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充分考慮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評標內容,且從招標文件開始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不少於10天;招標人應當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三日前以答疑的形式通知所有取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十壹條招標人應當在法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同時發布除工程設計文件以外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的所有資格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修改已發布的公告的,應當重新發布公告。第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條件和否決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並單獨列出。否決條件要明確,容易判斷。招標人需要修改資格條件和否決條件的,應當重新發布公告。

未規定的否決條件不得作為拒絕投標或判定無效標的依據。第十三條招標人不得將下列具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的潛在投標人作為資格條件:

(壹)提高資質等級,在總承包資質範圍內同時設定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未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定的其他資質;

(二)資質要求兩個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

(三)將不同總承包資質的施工總承包項目捆綁,在合格條件中設置兩個總承包資質的,但主體結構相連、不可分割的項目除外。第十四條兩個以上法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將下列情況納入資格審查,拒絕投標人參加投標:

(壹)近2年內因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兩年內被人民法院認定有違約行為的;

(三)招標人在履行歷次工程合同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

招標人將前款第三項作為資格審查條件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公布違約單位名單及其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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