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主商標轉讓網消息: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案進行了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口子牌“福”酒不侵犯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第150922號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此類案件全國罕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白酒企業向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享有白酒產品“福”字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150922)。近日,在市場上發現,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酒“福”酒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商標。湖南某知名酒業公司的上述行為,引起安徽口子窖酒業有限公司擔心侵權,影響了口子窖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筆錄: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原告擁有的商標“口子酒”註冊日期為1979 165438+10月31,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種白酒,原告是該註冊商標“口子酒”的權利人。“寇字”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類產品中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寇字”。口子酒業公司獲得了很多榮譽。
被告已先後申請註冊第。150922和否3145322,兩者都是帶“福”字的商標,主要區別在於字體不同。在訴訟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生產了使用商標號的產品。150922.
2007年6月5438+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享有酒類商品“福”字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為150922)。近日,發現原告在市場上生產銷售的口子酒“福”的包裝裝潢中突出使用了“福”字。
淮北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口子窖“福”酒的口子窖商標非常馳名,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註冊商標中“福”字的顯著性很弱,其權利範圍應當合理限定。原告口子窖“福”酒使用的“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對公眾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的商標並不相同,與“圖形加福”的商標也不相似,並未攀附。故應認定原告的行為不侵犯被告第150922號“福”註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中院判決,原告的行為並未侵犯被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150922,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朱書健(中院民二庭庭長,法學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特有的制度。原告要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由,多是被告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只是要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要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要麽是因為其行為不屬於被告專有權的保護範圍。如果被告長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就不清楚了。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壹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可能會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各類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利,通過各種途徑依法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壹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越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合理地壓制競爭對手,或者通過所謂的商標權、專利權的行使,通過宣傳、炒作等方式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是中國知名企業,其商標口子是中國馳名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難能可貴的是,該公司並沒有因為自己的傲慢而無視威脅,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的訴訟,通過司法救濟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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