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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方便人民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壹)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汽車隔離帶、路肩、廣場、征收道路用地、特許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汙水管、明渠、涵洞、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周圍的河流、防洪渠、蓄洪池、堤壩及其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的照明設施。?第四條本條例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是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設施和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各縣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集中管理、有償使用和建設、維護、管理並重的原則。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必須保證質量,實行保修制度。?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資金由政府投資,也可以通過貸款、受益出資等方式籌集。貸款建設的道路、橋梁、隧道等大型市政工程設施,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取費用。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第八條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嚴格控制挖掘和占用道路,保證其功能完好。與城市道路相連接的專用道路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單位應當持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到市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施工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施及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城市建設時,應當及時將征收出讓的城市道路用地及相關地籍文件交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第十壹條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並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廣告招牌、商業攤點、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放站,以及臨時搭建工棚、堆放物料、施工作業等。,應按批準的面積和期限占用,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道路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按照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搭建臨時工棚、堆放物料和進行施工作業的,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設施,懸掛占用許可證,不得占用和損壞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堆放有害人身健康和汙染環境的物料。?第十三條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的,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手續,並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路面修復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修金後,方可開工建設。搶修工程挖掘道路、橋涵的,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挖掘手續,並限期修復回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挖掘、鋪設、回填和修復工程進行監督驗收。?第十四條在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城市重大活動前十五天內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加倍支付路面修復費。?第十五條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道路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電桿和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收取路面修復費。路面修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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