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格式條款”明顯不公平
在建築市場上,大多使用FIDIC標準合同文本,這是壹種格式合同。在此基礎上,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並簽訂壹定修改後的施工合同。由於高速公路市場競爭激烈,往往會有幾十家施工單位爭奪壹個項目。壹些公路建設單位在設計合同條款時,充滿“行政長官意誌”,行政色彩濃厚,更多地考慮自身利益,有意無意地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承包商的責任,限制承包商的權利。在“綽綽有余”和競爭環境不夠好的情況下,承包商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只好接受業主預定的條款,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
“陰陽合同,黑白合同”充斥著市場
施工合同經常面臨“陰陽、黑白”合同的問題,即壹種是按FIDIC標準合同文本簽訂並送行政部門備案,俗稱“陽合同”;另壹方根據實際履行情況簽訂了“負面合同”。楊合同往往迎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僅用於備案;在甲方的要求下,隱性合同往往是降低工程價格、改變計價方式、降低質量標準,即“預付款”、“割肉”、“讓利”的合同。這種“陰陽顛倒、黑白分明”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的嚴肅性,嚴重幹擾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給雙方的履約留下了隱患。施工領域的質量問題、竣工結算糾紛、三角債等問題,都與前期合同簽訂的違法違規有直接關系,更與“陰陽、黑白”合同有直接關系。
合同的執行不規範,隨意性大。
在合同執行中,合同雙方不認真執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反合同規定,或對合同規定打折扣。如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部分業主長期拖欠工程款,隨意調整合同單價或提高公路驗收標準,導致承包人用修建低等級公路的費用修建比原設計高壹個等級的公路。而承包商往往既不采取索賠措施,又不敢擅自停工,導致施工合同被使用和報廢,對雙方不能起到約束作用。
合同索賠難以實現。
由於社會條件和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建設是壹個索賠頻繁的行業。請求權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害人的權利,也是合同瑕疵的補充。其實質是合同雙方承擔項目風險比例的重新分配。對於承包商來說,工程索賠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但由於高速公路市場行政幹預過多,索賠工作存在諸多幹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承包商往往是受害者。
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合同管理人才
因為中國的教育體制在早期過分強調專業化,提倡專業領域技術水平高的專家。合同管理人員多從事土木工程技術,技術性太強,缺乏經濟、商業、法律和綜合協調管理的能力,不能遊刃有余地處理合同管理。比如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後不能按合同辦事,而是習慣找領導協調。即使是正當的主張,也無法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正當化和解決;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沒有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規程,不能及時跟蹤項目,有效管理動態合同。
加強建築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真正把合同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市場經濟首先是法制經濟。加強建築合同管理,保證建築市場正常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法律機器。作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必要完善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傾向於確認“積極合同”的法律效力,進壹步規範合同雙方的行為。主管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增強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意識,使合同雙方自覺執行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誰違反合同就要依法懲處,把合同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保證合同的嚴肅性。
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培養專職合同管理人才。
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重點培養應變能力強、堅持原則、知識面廣的工程師承擔合同管理工作,使其成為工程技術、工程經濟、合同、法律、商務等方面的復合型人才,以幫助正確處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種復雜問題,發揮合同管理的紐帶作用, 並使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活動的結果成為項目管理科學決策的依據。
堅持合同評審制度,做好合同談判和簽訂工作。
簽約雙方應建立科學規範的合同管理程序,在簽約前進行嚴格細致的合同評審,成立由專職合同經理、負責質量安全的總工程師、經濟師、項目經理等組成的合同評審小組。分析和研究合同條款,確定它們是否能滿足項目的目標。並找出缺陷和潛在風險,制定防範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合同漏洞。切記少用或不用口頭約定或君子約定,防止合同糾紛。確保合同條款清晰完善,滿足業主要求,並在施工企業內部順利實施。
堅持合同公開制度
實行公司和項目部的合同交底制度,將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資料、招標圖紙、標書、施工合同向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交底,使其明確項目的特殊技術和商務要求,分解合同責任目標,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形成全員合同管理。
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將形成壹定的經濟關系和法律效力。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權利和義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嚴格履行,不得違反。但從根本上說,合同雙方利益不壹致,容易導致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導致雙方在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行為不壹致、不協調、相互矛盾。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加強施工合同的監督和跟蹤,實行積極主動的全過程管理。1)嚴格遵守項目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數量、期限、價格,管理保修條款的履行。2)要加強承包商與業主、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保證項目計劃的有序實施。3)制作工程工作日誌、電話、信函、文件、會議紀要等。並存檔作為解決糾紛的證據。4)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做好工程量增減或變更的簽證確認工作,特別是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明確記錄工期和費用,以減少各種原因引起的糾紛,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5)及時處理合同的變更、中止和轉讓。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如工程承包範圍或工期。由於項目實施層即項目部與管理層即原合同簽訂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脫節,沒有將這些實質性變更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管理層,導致相關變更處理不及時,導致項目最終竣工清算時出現糾紛,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和市場聲譽。壹旦業主出現類似的財務危機,將嚴重影響項目的進壹步發展,必須及時中止和轉讓合同,確保企業利益不受嚴重侵害。
加強工程分包管理,學會使用“指定分包商”
目前,分包是建築市場最常見的問題,也是問題最多的環節。“指定分包”是公路工程承包施工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分包方式。由於種種原因,總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的責任往往與普通分包商同等對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的被動性。按照國際慣例,在合同關系和合同責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由於某壹具體工程部分是由業主指定的分包商完成的,當這個“指定分包商”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業主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如果總承包商未能按時、按量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其從業主處收到的工程款,業主可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負責的工程現場的報價包含在總承包商的報價中,但該金額由“暫定金額”項目支付。從上述特征來看,如果“指定分包商”違約,無論是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還是工期滯後於合同進度,業主都有責任推卸責任,總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責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於壹些完全不能完成分包任務的“指定分包商”,應建議業主更換,以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目標。
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第三方作用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很多業主認為委托監理只是找壹個質量負責人。如果有質量問題,他們可以推卸責任。責任是監督,權利屬於所有者。他們不願意在承包商選擇、資金控制管理、進度管理等方面放權。業主將監理工程師視為監理員、質檢員等。,增加了監理工程師管理承包商的難度。在工程實施中,業主應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作為第三方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協調好與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這對規範雙方行為,合理解決雙方合同糾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及時索賠和反索賠
在合同履行中,應註意雙方違約、合同缺陷、施工條件變化、工程變更、工期延誤、工程師指令、國家政策、法律法令變化等。,並按規定的索賠程序進行及時有效的索賠,以索賠促管理,提高公路工程管理水平。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機信息系統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工程建設項目規模的擴大,合同的標的越來越大,合同的內容和條款也越來越復雜。傳統的合同管理手段和方法已不能滿足現代大中型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要求,借助微機處理系統為合同管理人員提供支持已成為必然趨勢。利用微機數據庫系統,對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存儲、處理和分析,可以滿足合同管理中的信息需求,提高管理水平。
施工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壹項重要工作。只有強化法律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做好施工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和控制,才能不斷創新項目管理,從而不斷提高我國公路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