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了規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監獄教育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教育改造是刑罰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壹,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的重要體現,貫穿於監獄工作的全過程。
第三條監獄教育改造的任務是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和方法,教育罪犯認罪悔罪,自覺接受改造,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掌握壹定的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教育改革應根據罪犯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點,堅持因材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註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監獄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監獄教育;個別教育;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監區文化建設;社會援助和教育;心理矯正;挑選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監獄教育等。
第六條?監獄教育改革應當堅持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課堂教育與輔助教育相結合,常規教育與特殊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監獄應當設置教育改造場所,包括教室、談話室、娛樂室、圖書館、閱覽室、電教室、心理咨詢室等。,並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監獄用於罪犯教育改造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增加對少數民族罪犯和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經費。
2.勞教幹警行為規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勞動教養工作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提高隊伍戰鬥力,根據人民警察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隊伍實際,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本行為準則是警務人員思想和行為的基本規範,是警務人員嚴格教育、訓練、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實施本行為準則的基本原則是:自覺實施與加強教育相結合;自覺遵守與嚴格要求相結合;自律要和監督檢查相結合。
3.監獄囚犯行為守則
第壹章?基面
規則壹。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監督和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工作。
第四條禮貌誠信,互助友愛,勤儉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的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行事;
(二)不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要、借用、交換或轉移錢物;
(四)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準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
(六)不偷盜、不賭博;
(七)不打架、自傷;
(八)不結夥欺負他人;
(九)不得傳播犯罪手段或者教唆他人犯罪;
(十)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
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的經費。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設施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為罪犯勞動提供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第九條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5.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懲罪犯的規定。
第壹章?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認真履行監獄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職責,完善計分考核制度,有效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提高改造質量,增強監獄執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評分考核工作要堅持監獄工作方針,堅持合法、嚴格、規範、公正的原則,註重教育改造的原則,將直接考核與監獄人民警察集體考評相結合。
規則三。計分考核按月進行,從罪犯在監教育結束的次日起實施。監獄根據計分考核結果對罪犯進行獎勵,實行分級處遇,依法請求減刑假釋。
第四條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公正評分、考核。
中國法制信息網-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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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懲罪犯的規定